剛離婚,深圳男要送半山別墅給女方,這種低成本操作一般我不說

A是男方,B是女方,雙方結婚一年時間,雙方無生育子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結婚後,因B與A的家人存在巨大的價值觀和性格衝突,且無法調解,A在家人的逼迫下,在上個月與B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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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非常愧疚,覺得對不起B,於是提出要贈送一套屬於A個人的財產,位於深圳鹽田某小區的別墅給B作為補償。

B向我諮詢,怎樣可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是籤房屋買賣合同,還是籤贈與合同,哪一種成本更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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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她:你和A目前是否都是離異、單身狀態?

她說是的。

我說這個事情就簡單了,你和A重新登記結婚(復婚),然後讓A在他那套房子的房產證上加你的名字,共同共有,然後再辦理協議離婚,約定房子歸你獨有,再去房管局辦理變更登記,去掉A的名字。

只需幾十元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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