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男方,B是女方,双方结婚一年时间,双方无生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结婚后,因B与A的家人存在巨大的价值观和性格冲突,且无法调解,A在家人的逼迫下,在上个月与B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A非常愧疚,觉得对不起B,于是提出要赠送一套属于A个人的财产,位于深圳盐田某小区的别墅给B作为补偿。
B向我咨询,怎样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是签房屋买卖合同,还是签赠与合同,哪一种成本更低呢?
我问她:你和A目前是否都是离异、单身状态?
她说是的。
我说这个事情就简单了,你和A重新登记结婚(复婚),然后让A在他那套房子的房产证上加你的名字,共同共有,然后再办理协议离婚,约定房子归你独有,再去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去掉A的名字。
只需几十元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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