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信用卡5萬元以下不構成刑事犯罪?事實不是你理解的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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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發佈過幾篇有關信用卡法律問題的文章,很多網友問我:不是沒到5萬元就不涉及到刑事責任嗎?甚至有人說我誤導網友。

事實上,我沒有誤導網友,但網友對法律的不完善認識可能會誤導自己,從而導致嚴重後果。

律師:信用卡5萬元以下不構成刑事犯罪?事實不是你理解的這樣

既然說到5萬元標準線,就要說到2018年1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的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解釋”)。

根據之前的法律規定,只要惡意透支達到1萬元,就可以追究刑責。上述《解釋》將1萬元的標準提高到了5萬元,具體如下: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大家注意!這裡僅僅是指惡意透支追究刑責的標準為5萬元,並不包含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信用卡詐騙罪。

如果持卡人在申領信用卡的時候,主觀上就已經存在非法佔有為目的,則直接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有人會問:這種行為怎麼認定呢?

律師:信用卡5萬元以下不構成刑事犯罪?事實不是你理解的這樣

可以舉個例子:劉某由於借民間高利貸到期無法償還,用自己的身份證在短時間內向9家銀行申領信用卡,最後有6張獲批,平均額度為8000元,劉某在銀行髮卡之後,立即以刷卡套現的方式把額度用完,然後將套現的錢用來還高利貸的債權人,同時更換電話號碼,隱匿行蹤,躲避銀行的催收。雖然劉某總套現金額為48000元,但他根本沒想過還款,其出發點就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已經達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信用卡詐騙罪還包括下述行為:

1、 使用虛假資料(如他人的身份證)申領的信用卡;

2、 使用偽造信用卡;

3、 使用過期的信用卡;

4、 盜取或騙取他人的信用卡並使用;

5、 拾得他人的信用卡並使用;

6、 使用信用卡從事犯罪活動,如:賭博、販毒等。

律師:信用卡5萬元以下不構成刑事犯罪?事實不是你理解的這樣

綜上所述,不能片面地理解為只要沒達到5萬元,就不構成刑事犯罪。只有是符合程序所申請的信用卡,在正常的消費、還款並形成一定的信用記錄後,因個人原因導致逾期無法償還,而且不逃避銀行催收的,才能適用此標準,才能被認定為僅僅是“惡意透支”,否則就會往“信用卡詐騙罪”上走。

下一期文章,我們將會詳解“什麼是信用卡惡意透支”。歡迎關注《國強說法》,凡是在關注之後轉發本文的讀者,可以免費獲贈30天律師諮詢服務(價值5000元)。具體操作:1.關注 → 2.轉發本文 → 3.編輯內容“免費諮詢”發送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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