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的張玉環,有罪的7594天

此案得以伸冤首先是張玉環本人的堅持,其次是媒體的堅持,沒有這兩點,申訴材料都沒人收!

建議記者將此事前因後果寫一部報告文學,即便不一定能出版

27年申冤之路,此事的前因後果等等,可以把張玉環的經歷壓縮成一部報告文學出版了,裡面該是多少心酸事!

從多少刑事案件中我們總結,

1不是你冤枉就判無罪;

2高喊疑罪從無的人辦起案來卻是疑罪從有;

3不是你申訴就有人接收,充耳不聞、視而不見是有些人的為官基本功;

4不是你老實巴交就不會被狗咬;

5放狗咬人的情節不只在抗日劇裡有……

無罪的張玉環,有罪的7594天

若不是張玉環的堅持,或許大家都難以相信,竟然會有坐27年的冤牢案件!

當我們20歲出頭的時候規劃著未來,對以後美好的生活含有許多期許…

20歲出頭,我們和另一半依偎在一起,籌劃人生,品味生活中的酸甜苦辣

而彼時的張玉環,含冤入獄,妻離子散,如今出獄也與社會脫節太久,什麼都不懂得。

審訊共有6份供訴,只有其中2份是認罪供述,而在這2份語不對案的供述,殺人地點,作案方式,拋屍方式,都與案件事實不符,卻被當成了定案的證據。

一審被判決故意殺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蒙受冤屈的張玉環不服,向高院提起上訴。因證據不足,事實認定不清,高院將此案發回重審。

而二審維持原判,張玉環此次再上訴,被高院駁回了。

從被判故意殺人罪到2001年,他在牢中度過了6、7個年頭。

此後不放棄上訴,獄中手寫千封書信,依然是等了20多年才最終雪洗陳冤。

此案屬於刑事案件中疑罪從無原則的適用。

一、什麼是疑罪從無?

疑罪從無是指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相關法條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無罪的張玉環,有罪的759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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