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開具查檔證明,你的申請為什麼被警察叔叔拒絕?

同樣開具查檔證明,你的申請為什麼被警察叔叔拒絕?

中國是世界上少數存在戶籍制度的國家,對老百姓而言,戶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隨著國家的發展強盛,老百姓的生活越過越好,很多家庭從最初的一文不名,到如今積累了不菲的財富,有的房產多套,有的存款百萬,對於如何處置這些財產,每個人的思路和角度不同。甭管如何處置,程序總是要走的,否則得不到法律保護,是你的也變成不是你的。

我們在辦理各項業務的時候,就需要一些材料來證明相關信息的真實性。作為公安機關,與老百姓最息息相關的,無過於戶籍檔案的查詢利用。

但是,很多人在前往派出所窗口提出查檔申請的時候,卻被警察叔叔"無情地"拒絕,看著身邊的人拿著證明離開,心裡未免不太平衡。其實,凡事都要講規矩,不符合規矩的業務當然無法辦理,就算在派出所傲嬌哭鬧,也是不能解決問題的。

今天的番外篇,來說說關於塵封的戶籍老檔案那些事兒。

同樣開具查檔證明,你的申請為什麼被警察叔叔拒絕?

啥是戶籍檔案,它都包括哪些內容

按照公安部《公安派出所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各地制定的政策,咱們所說的戶籍檔案,是與老百姓戶口和身份有關聯的那部分檔案資料。具體來說,戶籍檔案,大致分為常住人口卷、暫住人口卷、船民卷和居民身份證卷等等四個大類。

日常開具證明材料,比較常用的就是第一類,常住人口卷部分。這一類又分為很多小類別,比如人口普查底冊、更換註銷底冊、遷入遷出底冊、出生落戶底冊、死亡(參軍、出國)註銷底冊、戶籍項目變更底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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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檔案能給咱們解決什麼問題

戶籍檔案,記載了從公民出生(落戶)直到死亡(註銷)的所有過程,在許多有關公民人身和財產權處置的時候,都會用到相關的信息。

比如,前段時間飽受詬病的"證明你爸是你爸",此類信息看上去雖然奇葩,但在某些個別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方面業務的公證、司法、出入境、財產處置等方面,真的可能用到。公安派出所的檔案部門的此類業務量也最大。

說起來,這個"證明你爸是你爸",廣義上可以理解為親屬關係證明。象父母子女關係這種信息,記載於出生落戶登記、常住人口登記等檔案資料,警察叔叔也是依據這些資料開具證明。其他還有開具家庭關係的證明需求,比如房產過戶,需要直系親屬三代的關係證明,如果其中有人不在世,還要附加死亡證明。

另外,還有一個比較常見的,是給新入學(託)的小朋友開具戶籍證明材料;還有一些退伍轉業的解放軍叔叔,需要自己參軍入伍時候的證明材料;還有一些老百姓,需要查閱自己直系親屬的戶籍遷移信息,也都是戶籍檔案的登載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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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籍證明需要遵循的程序規定

一般來講,派出所保存的公民戶籍檔案,是有年代延續性的,每一個家庭戶都有固定的戶號編碼,這個戶號下面的每一次人員變動和戶口遷移,都有相應的記錄,從最初的戶口簿(俗稱大簿子),到後來的制式表格(常住人口登記表)。只要是符合程序規定的查檔申請,警察叔叔都是有求必應的,不存在刁難的情況。

那麼為什麼有些群眾查檔,卻被警察叔叔當面拒絕,或者告知無法開具呢?當然是有原因的,警察叔叔不是萬能的,公安機關也只是政府部門之一,它有許多公信力極高的材料,也有許多歷史和客觀原因造成的欠缺,並不是所有的申請都能滿足,這需要群眾理解。

除此之外,群眾提出查檔申請,也需要符合一定的身份要求,比如你到派出所查檔案,也不是隨便就可以,戶籍檔案同樣涉及個人隱私和警務秘密,會驗證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審核查檔的理由是否正當,如果是代辦人,需要提交相關憑證(結婚證等等,當然,只要是內部可以核驗的,不會要求群眾二次出具)。這裡的代辦人,也只限於直系親屬,也就是民法典規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法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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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些人開具檔案證明被拒絕

曾有已經離婚的配偶來開具自己前任的相關資料證明,這是要被拒絕的,可以由自己的子女提出申請;如果是兒媳婦來開具公婆的證明,也是要被拒絕的,可以由丈夫或者孫子女來開具。

如果檔案中沒有明確記載的內容,即便在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警察叔叔也是無法開具的。比如說,張三來申請自己的曾用名為"張四",而戶籍檔案中沒有記載張三有這個曾用名,那就沒有辦法開具相關資料。

還有一種情況,有些地方的公證和司法部門需要固定格式的證明敘述,但是公安機關有自己的業務規定,非制式的證明是不能提供的。比如,要證明父母子女關係,警察叔叔不會直接敘述"張三和張四、王五,是父母子女"諸如此類,他只會寫,按照戶籍檔案某卷某頁,登載信息為如何如何。

這些條條框框,看似不近人情,其實也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和其他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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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需要的檔案信息該怎麼辦?

前面說了,公安機關也只是一個政府部門,並非萬事萬靈的神仙廟宇,它有很多材料並不全面,有些更是存在記載模糊和存在爭議的地方。這些情況下,請恕警察叔叔無能為力。

還是以"父母子女關係"證明為例,戶籍檔案在辦理新生兒落戶的時候,都需要出生醫學證明副本,還有父母的相關信息,這些材料,在客觀上可以附證新生兒的出生日期、落戶時間以及與父母的關係。

但是有一種情況,公安機關的普遍落戶原則是隨母落戶,也有個別隨父落戶,或者跟隨祖父母、外祖父的極端情況,這在早期的戶籍工作中是存在的。不管跟誰落戶,如果父母和子女不在一張戶籍檔案上,就很難開具父母子女關係,這就出現了證明不了自己的父母是父母的尷尬情況。怎麼辦?

在公安機關,警察叔叔會讓你仔細回憶,有沒有在其他地方落戶,發生過戶籍遷移,跨所移居或者市外遷移的情況,這樣在遷移之前的當地派出所,或許會有需要的材料,當然這要看運氣。實在沒有怎麼辦?組織人事檔案、醫院出生記錄,同樣也可以作為證明依據。很多人說,去驗血做DNA檢測,這也是可以的,法律上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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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證明必須開,哪些證明不該開

按照官宣,由司法部、人社部和公安部聯合發佈的信息,有九類證明是公安派出所業務範圍之內,只要符合查詢條件,必須出具的:

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

註銷戶口證明

親屬關係證明

被拐賣兒童身份證明

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非正常死亡證明

臨時身份證明

無犯罪記錄證明(只對單位提供)

其他法律規定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材料證明

另有部分證明不再由公安機關承擔證明責任,這是2016年8月,公安部聯合12部門下發的《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中明確的,並且出臺了《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這其中規定(部分):

身份信息證明,由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認定

健在、死亡證明,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認定

實際居住地(現住地)證明,派出所不出具,只負責戶籍地證明

身份證15和18位互換證明,可以通過互聯網自查

婚姻狀況證明,由民政部門負責認定

各類證件、印章丟失,派出所只出具當事人報案證明,其他情況不作證明

以上僅為大略介紹,如果與實際情況存在誤差,請以實際情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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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作品,版權屬於頭條號"石頭大獅的膠澳筆記",歡迎轉發,不接受搬運式抄襲轉載。文章相關圖文資料,均來自互聯網公共資源,侵權即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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