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可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經審查用人單位證明生產經營情況已經發生變化,調崗屬於合理範疇,應支持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工作崗位或約定不明的,用人單位有正當理由,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合理地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屬於用人單位自主用工行為。判斷合理性應參考以下因素:用人單位經營必要性、目的正當性,調整後的崗位為勞動者所能勝任、工資待遇等勞動條件無不利變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作崗位但未約定如何調崗的,在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所列情形時,用人單位自行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屬於違約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予以賠償,參照原崗位工資標準補發差額。對於勞動者主張恢復原工作崗位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經審查難以恢復原工作崗位的,可釋明勞動者另行主張權利,釋明後勞動者仍堅持要求恢復原工作崗位,可駁回請求。

  用人單位在調整崗位的同時調整工資,勞動者接受調整崗位但不接受同時調整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說明調整理由。應根據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勞動者調整後的工作崗位性質、雙方合同約定等內容綜合判斷是否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