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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破天於2009年1月4日入職東方公司,雙方自2016年1月1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補充條款約定:“甲方(公司)有權根據公司工作需要和乙方(石破天)工作表現、能力及發揮乙方工作技能,調整和調動乙方工作地點、工作崗位或職務(包括但不限於調換工種,另含晉升、降職、降級等各種形式),乙方必須自覺服從甲方的安排,相同工種系列或職級的工作調整或調動、其基本工資不變。其它情況依照甲方的相關政策和規定執行。
石破天擔任西三環分公司人事行政經理職務,工作地點西釣魚臺,工資標準為工資5000元另加通訊補助200元。
2017年5月24日,公司將其調整至總公司,工作地點為朝陽區東四環外朝陽北路,工作職務為人事行政副經理,工資標準上調至工資5700元另加通訊補助150元。
2017年5月25日,石破天向公司提出異議,並與人事經理婁某進行溝通,婁某在溝通過程中向石破天表示公司對其進行調崗是希望公司發展壯大,將石破天工作崗位調整是公司正常工作變換,工資亦有所上浮,也希望石破天打消其不能勝任新崗位工作的顧慮。
調崗後公司取消石破天在西三環分公司打卡授權。因石破天拒絕到公司總公司處工作,2017年5月26日公司將石破天工作崗位調整至豐臺分公司,職務為客服部經理,工資總額為3500元另加通訊補助200元及職務補貼1500元。
石破天仍舊拒絕此次調崗處理。
石破天於2017年6月7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解除原因為公司擅自變更工作地點及工作崗位、降低工資標準,強行拒絕其考勤,阻止繼續工作,逼迫其離職。
隨後,石破天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16598.75元,仲裁委裁決駁回石破天申請請求。石破天不服該裁決向法院起訴。
庭審中,石破天表示其拒絕公司第一次調崗是因為辦公地點過遠,第二次拒絕調崗是因為工作職務及薪資變動。公司則表示公司調整均屬於合理調整,在石破天拒絕第一次調整後,公司將其調整至豐臺分公司,工作內容也屬石破天可勝任工作,總體待遇也並未降低仍為5200元。
來源:勞動法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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