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外资入股信托10亿美元"门槛"取消

经济导报记者 戴岳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正式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对相关高管任职资格条件作了优化调整,并对部分条款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办法》共计七章七十六条,明确规范了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在《办法》正式发布前,银保监会就《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对比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在对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要求方面做了调整,第五章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或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调整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此外,对信托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以及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准入条件也有所调整。

  颇受行业关注的是,《办法》显示,信托公司可申请开办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信托公司申请开办上述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之外的其他业务,相关许可条件和程序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办法》在强化股东监管方面明确,要强化非金融企业入股信托公司资质要求,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在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盈利能力、净资产比例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准入标准;强化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审查要求,严格要求自有资金出资;严格规范信托公司股权质押,进一步要求股东承诺不以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权的受(收)益权等形式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优化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监管,提高独立董事履职的独立性,明确要求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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