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印发《通知》正式启动易地扶贫搬迁不动产登记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易地扶贫搬迁和黄河滩区居民迁建不动产登记的组织和办理、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等具体实施办法。

《通知》指出,通过不动产登记,依法生效迁建对象的不动产权利,是确保易地扶贫搬迁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基本要求,是确保搬迁对象稳定脱贫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着眼保护黄河滩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通知》明确,易地扶贫搬迁和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后,完成复垦任务的,原有建设用地可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原则办理迁建项目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完成复垦、集中安置且已入住使用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和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项目(以下简称搬建项目),以项目为单位统一组织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办理相关登记事项。各地可结合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妥善做好工作安排。对完成复垦且符合条件的,原则上2020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登记发证。

《通知》对权籍调查的组织形式,搬建项目的土地、房屋权籍调查,多层建筑物(住宅)、院落式建筑、混合式建筑的搬建人用地权籍调查,公共用地以及其他不动产的权籍调查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规范开展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做好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工作,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及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搬建人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通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搬建项目法人收集集中安置项目的建设材料,根据搬建项目用地形式和用地性质,收集相关用地手续等材料。搬建项目用地批准手续不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完善。各地要充分发挥已有成果的作用,简化程序、精简材料、优化流程,加强信息共享,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和黄河滩区居民迁建不动产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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