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突然去世,妻子继承诉讼主体资格

日前在惠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件租赁合同中,被告金某突然去世,其配偶李某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

2008年5月,王某与李某的丈夫金某达成《制作安装合同》,由王某承揽金某在宁夏常能达焦化有限公司的制作安装轻钢厂房工程,工程完工后金某支付了王某300000元,尚欠王某承揽费132863元。王某多次向金某索要欠款未果,无奈向惠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尚未开庭时,被告金某突然去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依法裁定中止诉讼,并及时通知金某的妻子郭某作为金某的财产继承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

李某参加诉讼后,经法院调解王某与李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一次性支付王某承揽费66431.50元,其余承揽费王某自愿放弃。(行政庭 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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