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哥法官告訴你:當子女不孝時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要求其支付贍養費

孝順是人生最大的成功。贍養父母是公民法定義務。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中國老人基本上實現了老有所依,但仍然存在子女之間互相推卸責任或對父母不管不顧的情形。東哥法官也曾審理過一起一位八十三歲老人狀告其八個兒子的贍養案。除了道德上的譴責子女不孝外,父母也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要求其子女承擔贍養費。東哥法官工作室希望被贍養人能夠通過司法途徑老有所依,亦希望贍養人可以在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基礎上承擔法律規定的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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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主體的確定

訴訟主體即原告的資格需要適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具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所以贍養義務糾紛的主體是父母,只有父母可以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但是考慮到父母的年齡及身體狀況,可能會出現兩種情形。

(一)一般情況 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子女付給贍養費。可以本人或者本人委託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

(二)特殊情形 實際生活中,存在部分父母因病沒有認知能力,無法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思,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需要確定監護人。由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或者授權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行使權利。 監護人的確定可以由具有監護資格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協商,無法協商具有爭議的,在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的基礎上,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指定監護人: 第一種,可以到被監護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如果其他具有監護資格不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最終確定監護人; 第二種,直接向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指定監護人。

(三)相關案例(2016京0109民初3800號) 原告李某生有翟某1、被告翟某2、被告翟某3、翟某4(已去世)三個子女,2015年11月李某與翟某1共同居住,三子女達成《供養協議》,後因贍養費的給付問題,翟某1與翟某2、翟某3發生爭議,但由於原告李某患有阿爾茨海默病(痴呆)生活不能自理,無法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翟某1申請人民法院進行鑑定,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經鑑定李某被診斷患有阿爾茨海默病,被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北京市某村民委員會指定翟某1為李某的監護人,但翟某3不服,向法院申請請求撤銷翟某1的監護人資格,法院經審查,駁回了翟某3的訴訟請求。翟某1被指定為李某的監護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表李某要求其他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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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的確定

(一)繼子女 具有贍養義務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等,贍養人的配偶具有協助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當父母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發生困難時,有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權利。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實踐中,繼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情形糾紛較為普遍,履行撫養義務的繼父母可以要求繼子女承擔贍養義務。 相關案例(2016川01民終10399號) 杜某某系羅某某的繼父,羅某某系杜某某的繼女。杜某某在羅某某9歲多時與其母親王某某結婚,杜某某與王某某將羅某某撫養至獨立生活。2013年王某某病逝。2015年杜某某經醫院診斷為慢性腎衰竭,需治療。2016年6月原告杜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羅某某一次性支付杜某某贍養費。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杜某某與原告羅某某形成了繼父女關係,其繼父女關係不因杜某某的母親王某某的去世而自然解除,杜某某對羅某某具有贍養義務,應當給付贍養費。杜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查維持一審判決。

(二)放棄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其他理由拒絕贍養老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權利可以放棄,但義務必須履行。 相關案例(2017鄂0625民初1245號) 張某甲、方某與被告張某乙、張某丙、張某丁、贍養糾紛一案,被告張某乙在陳述其於2012年在村幹部的見證下與二原告及被告張某丙、張某丁達成協議,二原告生病、住院及安葬由被告張某丙、張某丁負責,死亡後的所有財產歸被告張某丙、張某丁所有,故其不應再承擔贍養義務,並出示了該協議書,針對該協議,法院認為協議中的費用沒有包含贍養費,因此被告張某乙應承擔贍養費,且贍養人不因放棄繼承權而免除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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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轄法院的確定

《民事訴訟法》的一般管轄原則為被告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自離開住所地至起訴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於贍養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條有特殊規定,具有贍養義務的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被贍養人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人民法院立案時,被告的身份信息可以證明住所地不同轄區,則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轄權,否則,需要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案例(2016京02民轄終512號) 周某與楊某1、楊某2、楊某3、楊某4的父親楊文藻系六十年代再婚,共同撫養上述四個子女各自成家。自1999年楊文藻去世以來,楊某1、楊某2、楊某3、楊某4開始不盡贍養義務,拒絕承擔醫藥費等。周某為此訴至周某所在地法院,被告楊某1、2、4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應由楊某2所在地法院管轄,楊某3同意移送,一審法院經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駁回了被告的管轄權異議。楊某1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法院依法對本案有管轄權,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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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贍養費的確定

贍養人之間可以根據被贍養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協商,以協議的形式確定。無法協商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結合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進行計算。 贍養費的種類 1.基本生活費:根據當地居民生活消費標準計算 2.患病老人的醫療費:根據實際發生的數額為準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以實際發生的護理數額或參照我國關於各地護理費相關的規定進行計算。 其他費用包括住房費、必要精神撫慰費、營養費等按照實際發生的為準。 相關案例(2014朝縣民木初字第117號) 原、被告系母子關係。原告與其丈夫孫甲結婚後共生育六名子女,孫某某,孫乙,孫丙,孫丁,孫戊,孫己。2010年9月(農曆2010年8月),原告丈夫因病去世。自2013年2月(農曆2013年1月)開始,原告患直腸癌後由其孫乙、孫丙、孫丁子輪流贍養。因贍養問題原告訴孫某某至人民法院。 法院經查明,判決被告孫某某給付原告生活費、護理費、醫療費。 生活費應自2013年2月開始,按照2013年度遼寧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分擔。護理費應自2013年11月開始,按照2013年度遼寧省農、林、牧、漁業行業標準分擔。因原告無勞動能力,其實際支付的醫療費應由負有贍養扶助義務的子女分擔。已預付的住院醫療費待出院結算後,由負有贍養扶助義務的子女分擔,對不履行分擔義務的,原告可另行主張權利。

東哥法官告訴你:當子女不孝時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要求其支付贍養費

(材料來源於無訟閱讀張麗雪律師所撰寫的《如何通過法律途徑要求給付贍養費》一文。

東哥法官寄語:在基層法庭,每年都會受理若干件贍養糾紛案。在開庭時,子女往往也會提出他們自己目前的困難,或數落年老父母年輕時對他們如何如何不好。無論怎樣,贍養父母,是身為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能以任何理由去推託。想一想,若干年,自己也會老。如果到時你的子女也一樣不贍養你,你會怎樣呢?往往自己孝敬父母,子女們以後也會跟著孝敬你自己。這,或許也是榜樣的作用。只有當一個孝順的人,朋友們才會願意與你當知心朋友,才會與你成為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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