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何認定侵權但不用賠償

本報訊(記者董小芳 通訊員徐旭霞 邵珊珊)看到自己發在博客上的照片被另一網站擅自使用,氣憤的李先生立馬將對方訴至法院。日前,鄞州法院審結此案,認定網站構成侵權,但不用賠償。

李先生是一名攝影發燒友,拍攝了大量旅遊風光美圖,並將照片發佈在自己註冊於X網站的博客上。偶然間,李先生在Y網站上看到了自己拍攝的照片。對於這樣未經自己允許使用照片的行為,李先生非常氣憤,遂將Y網站訴至鄞州法院,要求網站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隨著法官深入調查,發現這起案件並不簡單。

原來,Y網站使用侵權圖片的文章系轉載自X網站。而X網站上文章所使用的圖片則來自李先生博客。X網站其實先於李先生髮現了Y網站擅自轉載的行為並進行了起訴。而Y網站也不甘落後,緊接著起訴X網站也存在擅自轉載Y網站文章的行為。

經過一番激烈的“廝殺”,X網站和Y網站達成了“一攬子”協議,對雙方在某一個時間段內相互轉載文章的行為進行和解,並完成了侵權賠償。李先生主張侵權的這幾張圖片,恰巧就在“一攬子”協議範圍之內。

而且,李先生在X網站註冊博客時,曾簽署了一份《網絡服務使用協議》,其中約定,對於李先生髮布在博客上的內容,X網站具有免費的、永久的、不可撤銷的、非獨家的和完全再許可的權利和許可,服務協議中還明確“您同意X網站有權就任何主體侵權而單獨提起訴訟”。這意味著,X網站不僅可以自己免費使用李先生髮布在其博客上的知識產權作品,還有權許可他人使用這些作品,並且有權向其他侵權主體提起訴訟。

基於此,法院經審理後認為,Y網站雖構成對李先生攝影作品著作權的侵權,但因《網絡服務使用協議》系對外公開內容,Y網站有理由相信X網站具有處理其網站上相關作品著作權的權限。且Y網站已通過“一攬子”解決的方式,就擅自使用李先生攝影作品行為,向X網站支付了相應賠償,其不應就同一行為受到重複追責,故依法判決駁回了李先生要求侵權賠償的訴訟請求。

“這個案件,很典型地反映了互聯網時代,著作權人與網站運營商之間的著作權權利分配問題。我們在微博上發佈的照片、在公眾號推送的文章、在朋友圈寫下的日常,都是我們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但同時,在我們註冊賬號時一秒鐘輕輕點擊的‘同意’,可能已經將著作權中一部分權利讓渡了出去。”法官建議,網民要提高知識產權自我保護意識,在任何網站註冊賬號時,最好仔細研讀相關條文。網站運營商更應具備尊重知識產權、尊重用戶知情權的意識,對涉及用戶權利讓渡的網絡服務條款,應以加粗加大以及十分醒目的字體進行標註,提醒用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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