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何认定侵权但不用赔偿

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徐旭霞 邵珊珊)看到自己发在博客上的照片被另一网站擅自使用,气愤的李先生立马将对方诉至法院。日前,鄞州法院审结此案,认定网站构成侵权,但不用赔偿。

李先生是一名摄影发烧友,拍摄了大量旅游风光美图,并将照片发布在自己注册于X网站的博客上。偶然间,李先生在Y网站上看到了自己拍摄的照片。对于这样未经自己允许使用照片的行为,李先生非常气愤,遂将Y网站诉至鄞州法院,要求网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随着法官深入调查,发现这起案件并不简单。

原来,Y网站使用侵权图片的文章系转载自X网站。而X网站上文章所使用的图片则来自李先生博客。X网站其实先于李先生发现了Y网站擅自转载的行为并进行了起诉。而Y网站也不甘落后,紧接着起诉X网站也存在擅自转载Y网站文章的行为。

经过一番激烈的“厮杀”,X网站和Y网站达成了“一揽子”协议,对双方在某一个时间段内相互转载文章的行为进行和解,并完成了侵权赔偿。李先生主张侵权的这几张图片,恰巧就在“一揽子”协议范围之内。

而且,李先生在X网站注册博客时,曾签署了一份《网络服务使用协议》,其中约定,对于李先生发布在博客上的内容,X网站具有免费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服务协议中还明确“您同意X网站有权就任何主体侵权而单独提起诉讼”。这意味着,X网站不仅可以自己免费使用李先生发布在其博客上的知识产权作品,还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这些作品,并且有权向其他侵权主体提起诉讼。

基于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Y网站虽构成对李先生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但因《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系对外公开内容,Y网站有理由相信X网站具有处理其网站上相关作品著作权的权限。且Y网站已通过“一揽子”解决的方式,就擅自使用李先生摄影作品行为,向X网站支付了相应赔偿,其不应就同一行为受到重复追责,故依法判决驳回了李先生要求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很典型地反映了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人与网站运营商之间的著作权权利分配问题。我们在微博上发布的照片、在公众号推送的文章、在朋友圈写下的日常,都是我们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同时,在我们注册账号时一秒钟轻轻点击的‘同意’,可能已经将著作权中一部分权利让渡了出去。”法官建议,网民要提高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在任何网站注册账号时,最好仔细研读相关条文。网站运营商更应具备尊重知识产权、尊重用户知情权的意识,对涉及用户权利让渡的网络服务条款,应以加粗加大以及十分醒目的字体进行标注,提醒用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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