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燈亮時,能否繼續通行,國際以及國內法律規定上,不盡相同

黃燈,作為交通信號燈中的一種類型,具有特殊的含義,如何準確理解,具有現實意義。

為此,木林試著編寫了三篇小文章,結合道路交通安全類法律法規中的有關規定,以及國際上的通常性界定,和朋友一起進行理解探討。

該文是第二篇,主要探討的兩個問題是:國際上的有關規定,以及我國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中對黃燈功能的界定。

黃燈亮時,能否繼續通行,國際以及國內法律規定上,不盡相同

三是,世界上其他部分國家或地區,對黃燈時,車輛能否通行的有關規定。

有時,我們最常講的一句話,就是和國際接軌。

聯合國的《道路交通和道路標誌、信號協定》中規定,黃燈表示馬上要出現紅燈,車輛不能越過停車線,如果車輛已十分接近停車線而不能安全停車時,可以進入交叉路口。

歐洲各國交通部長聯席會議協議《歐洲道路交通標誌和信號協定》,美國及日本也列席參加該會議,該協定規定,黃燈表示即將亮紅燈,車輛應該停止。除非黃燈剛亮時,已經接近停車線、無法安全制動的車輛,可以越過停車線。

美國加州《駕駛手冊》規定,黃燈的含義是“小心”,此時紅色信號燈即將亮起。當駕駛人看到紅色信號燈時,如果能夠安全停車,則應當停車。如果無法安全停車,則應當小心穿過交叉路口。

黃燈亮時,能否繼續通行,國際以及國內法律規定上,不盡相同

德國關於黃燈亮時車輛是否應該繼續通過,德國早在1959年就進行過討論,德國駕校教的是,如果汽車在路口50米之外看到黃燈,則要剎車;如果在50米之內,則需加速通過。地方法院的判例是,只有在剎車不影響後車的情況下黃燈才意味著“停車”,如果可能對後車造成事故,則要“加速通過”。

日本駕校的教材明確規定,黃燈與紅燈一樣,都要停車。如果遇到雨雪、道路結冰天氣或緊急剎車會導致追尾等特殊情況時,車輛可以在黃燈亮時通過。

香港《道路交通條例》第17條規定,如設有黃色交通燈時,而該黃色交通燈單獨亮著,則顯示禁止,即交通車輛不得越過停車線,或如停車線在當其時不是清晰可見的,或並無停車線,則交通車輛不得越過該交通燈;除非當黃色交通燈剛亮著時,車輛是如此接近停車線或交通燈,以致其不能安全地在經過停車線前或在該交通燈前面停下,則不在此限。

黃燈亮時,能否繼續通行,國際以及國內法律規定上,不盡相同

臺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規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但臺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將“闖黃燈”列為違規行為。

俄羅斯、韓國、泰國等國的交通法規中則明確規定,“搶黃燈”等同於闖紅燈,是要罰款的。

從各國各地的有關規定來看,黃燈主要起的是緩衝作用,一是,警示提醒作用,防止因車輛加速通過而引發交通事故;二是防止車輛堵在十字路口,影響其他方向車輛的通行。而,處罰並不是主流觀點。

黃燈亮時,能否繼續通行,國際以及國內法律規定上,不盡相同

四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中,對黃燈功能的界定。

對於我們國家來講,黃燈作為交通信號燈,一般情況,在道路上以兩種情況出現,一種是,和紅綠燈一起出現;另一種,則是現場沒有紅綠燈,黃燈單獨以黃色閃爍燈的形式出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條規定,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規定,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過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後通過。

黃燈亮時,能否繼續通行,國際以及國內法律規定上,不盡相同

可能很多人並不知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前的,目前已經被廢止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10條中曾規定:“黃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過。”

現實中,黃燈並不只是與紅綠燈同時出現,在一些地方的路口,我們時常還能看到單純一個閃爍的黃燈。對於這種黃燈,如果用禁止通行來理解的話,明顯是不合理的。

公安部1990年《關於黃燈閃爍時路口通行問題的答覆》中規定,黃燈閃爍通常是夜間單獨設立在路口,用以提醒各方向的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注意的信號,它不具有控制交通先行的作用。即,這種情況下,應視為沒有交通信號的交叉路口。

如果僅從以上法規條文的字面意思來看,再結合對普通老百姓“法無明文規定不算禁止”的慣常做法,確實直接看不出來在黃燈亮時,對車輛的繼續通行是禁止的。

這種理解,到底正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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