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被拍“拒不騰房”怎麼辦?

小李子來說房


出現這種情況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騰房的,法院會協同公安部門一起到現場進行強制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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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的佔有人拒不騰房,那麼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要求佔有人支付逾期騰房的佔有使用費。我剛好承辦了這樣一起真實案件,下面,我就簡單介紹一下有關法律知識。

2012年10月17日,甲乙簽訂了《營業用房租賃合同》,約定甲將其所有的一間門面共150㎡出租給被告,租賃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金標準為23216元/月。

2016年11月29日,A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將甲所有的上述門面交付給丙,用於抵償該院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部分債務。隨後,丙通過該執行裁定書將該門面過戶登記至自己名下。

從2019年1月1日開始,甲與乙訂的《租賃合同》租期屆滿,丙和乙並未達成新的租賃合同。丙自租期屆滿後便一直要求乙搬離門面,把門面還給自己。但乙卻以要繼續在這裡經營生意為由拒絕返還,一直無權佔有至今。於是,丙將乙告上法庭,要求乙返還門面並賠償損失。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當人民法院作出以物抵債裁定後,該房屋物權就變動至丙的名下。這時候,丙作為房屋新的所有權人,當然有權要求乙搬離房屋。如果乙拒不搬離,則丙有權要求乙賠償逾期騰房的佔有使用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並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係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

陳武鵬律師


這個問題司法實務中比較多發,如果佔用房子的是老弱病殘,法拍法院一般不願騰房。如果佔用房子的是被執行人或其親屬,可嘗試走拒執罪(刑法313條),通過刑事定罪手段倒逼被執行人或協助義務人騰房。如果佔用房子的是租戶,因買賣不破租賃,一般不太好處理,租戶是合法佔有就不易騰房,所以,在買法拍房時一定要看清拍賣公告中房子有無租賃合同未到期。

下面我們先分析最簡單的一種解決辦法:

佔用房子的是被執行人或其親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

所以在法院拍賣後,法院裁定已產生物權變動,原房主是沒有該房子的使用權,屬無權佔用。提問者可以先採取與其溝通協商的策略,給出其一到兩個月的時間去找房搬走。如果原房主拒不騰房的情況也不用擔心,提問者可直接通過法律途徑,讓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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