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一塹長一智”,
因酒駕被交警查處的司機,
通常會痛定思痛,
認真掂量違法付出的代價。
可現實生活中,
總有些人不汲取教訓,
還會“二次酒駕”
下面就給大家看幾個案例
看看二次酒駕後果有多嚴重
案例一:
2019年12月10日8時時40分許,鹽山交警在城區平津大街與靖遠路交叉口開展晨查酒駕行動,駕駛員劉某駕駛冀J0XXXZ的小型轎車在經過檢查點時,被執勤民警指揮停車接受檢查。經檢測,發現該駕駛員劉某的酒精檢測結果為42.3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車。
然而,民警在對其作進一步調查時,竟然發現劉某的履歷相當豐富:
2019年11月,在鹽山城區因酒後駕駛被執勤交警查獲;
2019年12月7日,在鹽山城區因飲酒駕駛再次被執勤交警查獲;
2019年12月10日,在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又實施醉酒駕駛機動車。
因此劉某屬於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民警依法對其作出罰款2000元、吊銷駕駛證、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來源:鹽山交警微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