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來,王某因施工需要向隆騰租賃站租賃建築物資,雙方簽訂建築物資租賃合同。之後,由於王某未及時向隆騰租賃站清償租賃費,隆騰租賃站將王某訴至法院。法院在送達文書不合法的情況下,缺席審理此案並作出民事判決書,隨後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此時王某才得知自己成為了民事訴訟案件中的“敗訴方”,還要賠償對方40餘萬元。
【求助】
王某於是向縣人大反映情況,縣人大依法轉辦到涇陽縣人民檢察院。
【辦案】
涇陽縣檢察院依法受案後,承辦檢察官充分運用調查核實權,先後調閱法院相關審執卷宗,並實地走訪調查法院文書送達是否合法。詢問當事人,搭建完善的證據鏈條,查實此案違反送達規定,剝奪王某辯論權利,認定事實不清。經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提請咸陽市人民檢察院向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咸陽市中院指令涇陽縣人民法院再審。經開庭審理後,涇陽縣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判,並根據案件事實重新做出判決。
【結果】
2020年4月29日,涇陽縣人民檢察院收到涇陽縣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書,判決書採納涇陽縣人民檢察院提請咸陽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內容,判決撤銷原判,對案件進行了重新判決。王某被判決賠償對方10萬餘元。
【檢察官說法】
官司打輸了?
不怕!
還有檢察官來幫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檢察機關對於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文書,敏銳捕捉違法行為,針對性地調查核實,做到精準監督,以求取得實效,實現法檢的司法雙贏。
來源:涇陽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