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案E說 | 出租人替承租人“擋槍”,你擋得住麼?

“上海環境”公眾號執法專欄——“E案E說”欄目中,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及全市各區支隊通過講述本市環境違法的典型案件,說明違法環節和守法要點,大力宣貫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為企業遵紀守法指明方向。

案件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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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替”承租人承認違法

A公司為金山區一家從事“高密度聚乙烯複合管”生產的企業。2019年4月,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三條擠出造粒生產線,無配套廢氣收集處置設施,也未能出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保驗收手續。區生態環境局以涉嫌違反建設項目“環評”報批、“三同時”制度為由,對A公司立案調查。

案件調查中,A公司一再申明,其“高密度聚乙烯複合管”項目整體上曾辦理環評報批和環保竣工驗收,將按照區生態環境部門的要求,對三條擠出造粒生產線的環境問題開展積極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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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知曉將獲重罰,“供出”實際違法承租人

依據前期調查認定的違法事實和掌握的違法證據,區生態環境局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相關條款,向A公司發出《行政處聽證告知書》,告知擬對違反“環評”報批、“三同時”制度的行為作出罰款46.1萬元的處罰意見。

收到聽證文書時,A公司方寸大亂,忙不迭向區生態環境局提出聽證申請。聽證會竹筒倒豆子,把事情的真相原原本本交代清楚。原來,A公司早已不再從事“高密度聚乙烯複合管”生產,已於多年前,將項目整體轉讓給B公司生產運營。為自證清白,A公司當場提交與B公司的《廠房設備轉讓協議》、B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B公司支付的水電費發票等相關資料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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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揭曉,出租人因拒不配合提供承租人信息受到處罰

聽證會上的新情況引起區環境局高度重視,執法人員基於聽證會上的新材料,對B公司啟動了調查工作。後續調查工作確認,三條擠出造粒生產線確為B公司建設運行,原A公司建設的“高密度聚乙烯複合管”項目,實際運行人也是B公司。前期案件調查中,A本想借著多年前的環保手續為B公司矇混過關,沒想到新增的三條擠出造粒生產線讓B公司的違法行為露出馬腳。

真相水落石出,依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區生態環境局對A公司(出租人)惡意誤導執法工作,拒不配合提供承租人信息的違法行為,作出頂格罰款貳萬元的處罰決定。當然,B公司也為其環境違法行為付出了相應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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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微講

出租人拒不配合提供承租人信息,可以表現為一種消極不作為的方式,比如出租人有承租人的信息不提供給執法人員;也可以通過積極作為的方式,比如通過假冒承租人的信息,或者像本案一樣,通過自己替承租人擔責掩蓋真相的方式積極作為等。後者的情節尤為惡劣。

法律不會姑息這種惡意和生態環境部門玩“兜圈圈”的出租人,他們終將要對自己視法律權威、執法權威不顧的不法行為買單。

法條鏈接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

第八十六條 為排汙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出租人,應當配合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出租場所內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開展執法檢查,提供承租人的有關信息。出租人拒不配合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供稿:金山區生態環境局執法大隊 王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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