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依,私企辦公場所租金減免原來可以這樣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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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各省、市政府先後紛紛出臺政策措施或意見, 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微企業減收或免收部分租金。這一政策的出臺對於企業來說是一個重大鼓舞,但回過頭一著磨,發現,好像跟自己又沒有關係,大多數創業者承租的都不是國有資產經營用房,只能默默地承受損失、按期交房租,總有一種被區別對待的感覺。

那麼對於我們這種承租非國有創業辦公場所的企業,是否能要求減免房租?是否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私企辦公場所租金減免原來可以這樣主張


答案是有的

不過要先搞清楚一個概念,國有經營用房的減免政策,它不是一個國家政策,而是各地方政府依據國家的指導精神制定的地方政策。所以雖然我們很羨慕,但這些政策卻不能成為我們要求減免租金的依據,就像國家的扶貧政策,不能讓貧困群眾享受一樣。

那麼能依靠的只有合同法,尤其是“不可抗力”。

有法可依,私企辦公場所租金減免原來可以這樣主張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呢?想要從法律角度弄明白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對於合同履行的影響,就必須明確新冠肺炎疫情的性質。在合同法的條款中,有一條「有約從約」的原則。如果說在原先確立的合同中本身將突發的公共衛生事件或重大傳染病列為了「不可抗力事件」,那麼根據有約從約原則,本次的疫情就屬於不可抗力。

針對此類租賃合同,承租人有權依據“不可抗力”結合具體情形向出租人主張相應租金的減免。

在園區、寫字樓、大廈等場所辦公的企業等承租主體受到本次疫情的影響較大,由於政府先後發佈文件延長春節假期、推遲企業復工時間、推行企業居家辦公等舉措,導致企業等承租主體無法正常組織員工上班,也就是

所承租的辦公場所被限制使用

有法可依,私企辦公場所租金減免原來可以這樣主張

以杭州地區為例,杭州市政府明文要求域內所有企業復工復業時間不得早於2020年2月9日24時,從2月10日起,全市企業復工實行復工申報備案制,分類分區分時段有序復工。所有企業未經屬地政府審核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復工。

企業在符合疫情防控條件的前提下分批次復工,優先復工的是“白名單企業”,主要也是上市公司等大型製造工業企業,創新創業中小企業一般申請了都被拒絕。同時,園區、寫字樓、大廈等場所管理主體也會出臺相應管理文件落實企業復工條件和時間節點,一般都相對晚於政府規定的最早復工時間。此時,因受疫情及政府、場所管理主體的限制復工措施的影響,導致企業無法正常復工的,應當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企業作為承租人有權主張減免相應的租金,但是減免租金的範圍宜以企業實際復工時間為準。如企業未及時復工或者企業員工不能及時返工導致復工延誤,應當以政府規定的復工時間或者園區、寫字樓、大廈等場所管理主體規定的復工時間為準。

因此,創新創業企業可以以被限制使用這段時間提出減免部分租金合法要求,與出租人協商減免租金或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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