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裝電梯糾紛怎麼破?

在加裝電梯過程中,高層業主與低層業主之間糾紛不斷。一方面低層業主認為,這會影響通風、採光、噪音、房屋貶值;另一方面高層業主尤其是老年人對加裝電梯改善居住條件要求迫切。 業主間矛盾突出,法官如何判?請看下面兩個案例

一、加裝電梯索賠,通風采光受損業主獲賠償

在加裝電梯過程中,103房業主曾某與申請加裝電梯的業主矛盾重重。曾某表示,其他業主上報加裝電梯規劃時,並未提前告知,且703房業主承諾在電梯東面與103房出口加建封閉牆體未能兌現。此外,703房業主還破壞了103房門前的綠化植物帶,加裝電梯後給自己生活環境帶來噪音。協商未果,曾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703房業主)及使用電梯的第三人(1樓至8樓的其他業主)在電梯東面與103房出口加建封閉牆體,並支付加裝的電梯損失15萬元(包括因加裝電梯導致103房房價下跌的損失及因影響採光、通風給曾某造成損失的費用、曾某因加裝電梯造成身體不適的治療費、精神損失費)。

在審理過程中,天河法院組織各方當事人到涉案樓宇進行現場勘查。經勘察,電梯井並未阻擋103房朝北的陽臺正北側空間,電梯井及二層的引橋對103房樓梯間的通風、採光有一定的影響;一名身體健康的成年人位於103房外牆距離電梯最近的位置聆聽電梯升降噪聲,在附近無人說話、行走情況下,能聽見103房50米以外道路上汽車行駛的噪聲,但未聽到電梯升降發出的噪聲,僅能聽到在電梯一樓使用電子鑰匙時發出的“嘀”聲,該聲音不尖銳、不刺耳。

經審理,法院認為,同意加裝電梯並使用電梯的權利人應當就加裝電梯給予原告適當賠償。法院綜合本案案情,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認定賠償金額以3.5萬元為宜。原告未對加裝電梯造成103房價值減損及身體不適而產生治療費、精神損失費提供充分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對於原告加建牆體的訴請,法院綜合考慮在該處砌牆既不利於進出樓梯間,也不利於消防逃生,同時也會對一樓樓梯間的通風、採光產生一定影響等因素,依法不予准許。

天河法院判決,由同意加裝電梯並使用電梯的權利人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3.5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條依據:

《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第二十六條進行明確規定,業主認為因增設電梯侵犯其所有權或相鄰權等民事權益而提出補償等要求的,由業主之間協商解決……業主之間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依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物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即因加裝電梯對其他業主通風、採光、安靜等利益造成損害的,獲利業主應進行賠償,而受損業主在必要容忍的範圍內負有提供便利的義務。此外,在加裝電梯糾紛權利平衡中,當生存利益與財產利益發生衝突時,事故逃生等多數人的生存利益優先於個體財產利益。

二、加裝電梯施工受阻,圍牆非個人產權可拆後再補建

為方便上下樓,李某等三至九樓業主積極推進加裝電梯工程,卻遭到低層業主何某等人的阻擾。加裝電梯給低層業主帶來的通風、採光、噪音、出行等影響,還需要一樓業主配合拆除一樓樓梯口過道兩側花園的圍牆。高層業主與低層業主的利益無法協調,由此產生糾紛。高層業主李某等13人將低層業主何某等4人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禁止實施任何阻撓加裝電梯的侵權行為;拆除一樓樓梯口過道兩側花園的圍牆,配合加裝電梯的施工;賠償更換施工建設單位造成的損失等。

廣州天河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樓宇103房、104房南邊各有一個圍院,但經向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調查顯示,103房、104房無顯示圍院等設施,103房、104房業主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圍院具有合法產權或已經過規劃部門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審批同意。因此,103房、104房的業主對圍院均不具有合法的產權。而涉案樓宇所屬某學院已明確房產證註明所屬房產範圍以外的所有土地(含加砌的圍牆)仍屬國家財產,同意加建電梯時先行拆除影響加建工程的圍牆,待電梯建好後再予以恢復。故原告起訴要求拆除上述圍牆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可知,在加裝電梯的施工過程中,由於被告阻撓導致施工未能進行,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不能實施阻撓加裝電梯施工的侵權行為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由於原告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因被告原因導致施工建設單位的更換,且加裝電梯施工並未完成,該項損失並未實際產生,故法院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判決,被告停止對加裝電梯的阻撓行為、配合拆除一樓樓梯口過道兩側圍院的圍牆,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後該案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依據:

根據《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樓宇房產證註明所屬房產範圍以外的所有土地(含圍牆)仍屬國家財產,故業主不能僅憑長久居住習慣,對圍牆主張私人權利,以此為由妨礙加裝電梯更是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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