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相約出去旅遊,一人在路上因病死亡,家屬要求賠償,應該嗎?

陳倉夜語


判斷你們另外三人是否要對死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那就要看你們三人對造成死者死亡的原因,是否構成在法律上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一般從下面情況判斷:

一,如果能證明是死者固有的傳統疾病原因造成死亡的,你們另三人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如果死者無自身疾病,只是偶發(突發)疾病造成的死亡,只要能證明你們三人盡到了必要的救助義務,從法律上也能免除你們另外三人對死者家屬的賠償責任;但是從道義上,你們作為死者的好朋友,負有必要的安撫義務,可在力所能及範圍內,給死者家屬一定額度的補償。

三,如果是死者無自身疾病,只是偶發疾病而死亡,你們三人又不能舉證出你們盡到了必要的救助義務的證據,那包括死者在內,你們共同對其死亡承擔責任,其賠償數額由死者家屬依法申報,法官依法審定。

無論什麼原因造成其死亡,只要死者家屬向法院起訴你們賠償,你們三人就應當積極蒐集證據應訴,否則你們將因舉證不力而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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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不應該了,這是敲詐,訛人呀?做人要厚道,可不能這樣,首先他們是好同事,好朋友,關係不好能相約一起出去旅遊嗎?再說,他們都是成年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又不是三歲小孩和七八十歲的老人或精神病人,一路需要監護人照顧。再說他是有病去世,又不是被殺被傷害,或被同事所傾害,你們要人家賠償,人食五穀雜糧,哪有不生病的,同事只要負責及時打電話送他到醫院救治或起到了給患者家屬報信的義務,不但不能訛人家,相反還要向他們表示感謝,感謝同事的一路陪伴和照顧。才是為人之道。


冬日暖陽209202365


按道理來說:不應該補償。相約出去旅遊應該是成年人是自衛能力人,不是強逼去的,如果發病時在一起,能盡到責任急救或者撥打急救電話,自己就算盡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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