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清丰县法院:欠款还款需谨慎 证据一定留心存

近日,河南清丰县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郭某在还款时没有保留还款证据,借条也没有收回,导致后来发生纠纷的时候不能举证,因此败诉。

濮阳市清丰县法院:欠款还款需谨慎 证据一定留心存

原告吴某向清丰县法院诉讼请求,被告郭某偿还其借款24000元。经承办法官调查,2008年被告郭某从原告吴某经营的运输公司购买“解放”牌半挂车时,原告吴某半挂车的价格为22.4万元,被告郭某给了原告吴某20万元现金,郭某给吴某写了一个2.4万元的借条。后来,被告在县城清丰亭转盘西北角路边将24000现金给了原告吴某,原告吴某称借条没有带在身上,承诺过后将被告出具的借条撕掉。被告郭某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偿还原告借款。因此承办法官认为被告已经还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清丰县法院提醒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多人不重视留存证据,导致合法权益不能维护。借贷还钱时不要放松警惕,保留好证据才能更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现金还款一定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否则出借人否认还款,借款人提出的已还款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尚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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