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向“文盲”邻居推销保险,他碍于情面购买了保险之后……

导语:通过本次真实理赔纠纷案例,告诉大家: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出了问题《保险法》给你撑腰。

2013年10月1日,杨某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万)、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额2000元)。

2016年7月9日,杨某在医院被诊断为颅内动脉瘤。随后,其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给付保险金5万元。

不料,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以杨某所患疾病不是重大疾病而是特定疾病为由,向杨某支付了保险金及住院和手术补偿金共计18000元。

保险公司在条款中明确区分了重大疾病、特病疾病的定义、范围以及各自的保障责任。杨某在保险期间内患有颅内动脉瘤不属于重大疾病,因此,保险公司按特定疾病进行了理赔。

杨某称,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向其告知说明关于重大疾病和特定疾病区别理赔的条款。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不能免除保险责任。

杨某称,自己是文盲。当初,邻居有个人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其为了工作业绩,来家中推销保险产品,而且还告诉自己:公司推出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只要患病住院,就可以在保险公司报销医药费并给与补偿。

这名业务员多次到杨某家中要求购买保险,最后,杨某碍于情面购买了这份保险。

杨某购买的这份合同共有72页。条文众多、内容复杂,专业术语繁多,对于杨某而言必然难以读懂。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正是利用这一特点销售误导了杨某。

法院最后认为,对于区别重大疾病和特定疾病的条款,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告知及提示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司应按重大疾病向杨文伍支付保险金,已给付的18000元予以扣除。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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