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司機怒撞違停捷豹,面對違停“痼疾”,我們是否只能束手無策

近日,杭州桐廬一商場發生一起女司機駕駛豐田越野車怒撞捷豹車事件。事件起因是因為捷豹車違停,導致停在車位內的豐田車無法駛出,捷豹車上也未留下任何聯繫方式,女司機通過114提醒車主後,也無人來駕駛捷豹車離開,情急之下,女司機通過自力救濟的方式撞出了一條路,“正所謂靠人不如靠己”。


不可否認,女司機的行為確實存在過激之處,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處罰。但值得我們深刻思考的是,面對此種無禮行為,我們究竟該如何處理呢,如果違停車主一直不出現,我們是要飛出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女司機怒撞違停捷豹,面對違停“痼疾”,我們是否只能束手無策

其實,在日常生活中也經常出現這樣的情形。


比如老舊小區裡面,一般車位都比較緊張,尤其一些物業管理混亂的小區,經常發生這種情況,無車位車輛佔用其他車主車位、車輛亂停導致其他車輛無法駛出,等等,有些車主甚至連聯繫方式都不留(不排除他們故意不留,因為他們也知道他們這樣做,其他人一般都不敢拿他們車怎麼地),受到影響的車主只能苦苦的等,沒有任何辦法。


即便最後這些車主佔用了很長時間,將車挪走了,也不會對他們有任何懲罰,而我們或許也只能在心裡嘀咕幾句。


女司機怒撞違停捷豹,面對違停“痼疾”,我們是否只能束手無策

針對此種車輛亂停行為,如果完全依靠相關部門拖車來解決,顯然是不現實的,所以很有必要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對車輛或車主進行限制,而不是單純的罰款。比如此次事件中的捷豹車主,即便給他開一張200元的罰單,或許他也不在乎,而他佔用的別人的時間以及給他人造成的影響可能遠遠不止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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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裡,我們也可以聯想到車輛違章的處理,一輛車,無論有多少違章,只要有錢,它都能處理掉,這種價值觀顯然是值得商榷的。車輛違章較多,一定程度即說明了,該車輛行駛在道路上的危險係數較高,繼續放任其行駛,顯然威脅了社會公眾安全。對於嚴重危害社會公眾安全的因素,即應當零容忍,堅決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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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停也就算了,還不留聯繫方式,不積極挪車,對此,您有什麼高見呢,不妨露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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