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情被攔跳窗死亡,攔阻者因非法拘禁罪獲刑10年,合理嗎?

案情介紹

位於高唐縣某小區二樓的三室一廳,是楊統朋租來給員工當宿舍的。據瞭解,楊統朋在當地經營一家餡餅店,店裡招有10來名員工,部分員工住在宿舍,陳某莉便是其中之一。

2019年春節前,陳某莉回了老家,節後的某一天,陳某莉打電話告知楊統朋,不在店裡幹了,第二天會過來處理離職事宜。楊統朋則告訴陳某莉:“你直接到店裡來,不要去宿舍了,我把宿舍的鎖換了。”

2019年2月20日下午6時許,楊統朋來到員工宿舍,打開門,看到陳某莉所住的臥室亮著燈。根據楊統朋向警方的供述,他喊了兩聲“陳某莉”,邊喊邊朝著臥室走去;陳某莉答“等一會兒,等一會兒”。隨後,陳某莉將臥室門打開一角,稱“你別進來了,我對象來了”。

當楊統朋推開門時,看到屋裡有一名男子正在穿褲子。此前,楊統朋曾見過陳某莉丈夫,但房內男子並非陳某莉丈夫。於是,楊統朋問:“你是幹嘛的?你在我這裡幹嘛?”該男子即王某奎,他答,沒幹嘛。

楊統朋隨後喝問:“你是來偷東西,還是偷情?”根據陳某莉和楊統朋對警方的講述,楊統朋曾對王某奎說,“你來這裡偷情,房子是給你租的嗎?你今天不給個說法,就不要走。”

王某奎系高唐縣一名客車司機。根據陳某莉的講述,因經常乘坐對方的客車往返濟南和高唐縣,兩人相識。

此後,楊統朋將屋門關上,並攔住王某奎,不讓其離開。

陳某莉說,王某奎試圖往屋外走,但楊統朋朝他臉上扇了兩巴掌、踹了兩腳,喝令他坐到床上。隨後,坐在床上的王某奎多次懇求楊統朋讓他離去,但都被拒絕;王某奎試圖衝出去,也遭到攔阻,攔阻過程中,楊統朋抓住王某奎的頭髮,扇了幾巴掌。

楊統朋並未否認對王某奎的暴力毆打行為。他說,王某奎想走時,每次靠近屋門,都會被他用手扇、用腳踹,“來來回回有三四次。”

期間,楊統朋給妻子於建打電話,喊妻子過來,“讓他們講清楚。”楊統朋在電話裡說,“我們提供宿舍,成了他們偷情的地方了。”正在店裡工作的於建擔心出事,趕緊吩咐另一名員工王光健過去看看。

約20分鐘後,王光健趕到員工宿舍,他剛把屋門推開一個角,還沒來得及看到屋內的情形,就聽到楊統朋說,“跳下去了!”

男子偷情被攔跳窗死亡,攔阻者因非法拘禁罪獲刑10年,合理嗎?

王某奎從該窗戶跳下

王光健在接受紅星新聞採訪時說,聽到出了事,急忙跑到樓下,看到王某奎面部朝下,趴在水泥地上一動不動,“當時他的鼻子和嘴裡都出血了。”王光健說,他立即撥打了120電話,約半小時後,急救車趕到,將王某奎送往醫院。

王某奎跳下的窗戶位於二樓,沒有安裝防盜護欄,窗臺距地面約6米高,底下為堅硬的水泥地面。

跳樓次日凌晨3時許,王某奎搶救無效死亡。根據法醫鑑定,王某奎死因為“重度顱腦損傷”,系高空摔跌所致。

王某奎死亡當天,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楊統朋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高唐縣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稱,楊統朋採取暴力、毆打的手段,強行阻止王某奎離開,后王某奎為擺脫、逃離楊統朋的控制,從宿舍臥室窗戶跳出後摔傷致死。

檢方認為,楊統朋以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此,楊統朋辯稱,他的行為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確認屋內東西沒有被陌生人偷走,王某奎死亡的結果,與他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王某奎因跳樓身亡,而他對王某奎的毆打,僅造成王某奎輕微傷。

2020年4月8日,高唐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楊統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並實施毆打行為,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該判決出來後,雙方都不服,一方覺得判得太重,另一方覺得畢竟是一條人命,才判10年,太輕,都表示要上訴。

案件評析:本案到底是判重了還是判輕了?

一、本案構成非法拘禁罪嗎?

其實,本案在構成要件是難以認定為非法拘禁罪,或者說認定非法拘禁罪有點勉強!

首先,該房屋的所有權屬於楊統朋,其將房屋提供給員工當員工宿舍用,因此,楊統朋對該房屋享有管理權,王某奎未經楊統朋的許可便擅自到員工宿舍與陳某莉偷情,被楊統朋發現後又拒絕溝通,不說清楚情況,只是執意要離開房屋,此時楊統朋雖然動用了暴力、毆打的手段,強行阻止王某奎離開,但其訴求是很明確的,就是解釋為什麼在楊統朋的房間裡?從主觀來說,楊統朋並沒有非法拘禁的故意。

其次,從楊統朋發現王某奎,到王某奎跳樓也就只有20分鐘左右的時間,非法拘禁罪是需要持續一段時間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雖然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限制多長時間為非法拘禁,但是正常的理解也得至少是24個小時,否則,非法拘禁罪也太容易觸發了。

另外,《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對於公職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有作出具體的規定,其中第一條就規定了“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當予以立案,也就是說法律對於公職人員構成非法拘禁罪是有明確要求的,按刑法“出罪時舉重以明輕,入罪時舉輕以明重”的解釋原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模範遵守法律,其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的入罪標準都需要持續24小時,普通老百姓非法拘禁他人未滿24小時的當然不應被認為是犯罪。

綜上,本案中不宜認定楊統朋構成非法拘禁罪,這只是一個正常的民事糾紛,假如楊統朋的毆打行為對王某奎造成了輕傷以上的傷害,則可以追究楊統朋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二、退一萬步講,即便本案構成非法拘禁罪,也不屬於非法監禁致人死亡的情形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分三檔,基本檔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加重檔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檔為: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裡應如何理解致人死亡的情形?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必須是直接因果關係,比如行為人將受害人捆綁過緊,導致其窒息而死,或因拘禁時間太長導致病發而亡,其中,受害人自殺或者跳樓逃脫屬不屬於“致人死亡”的情形呢?


男子偷情被攔跳窗死亡,攔阻者因非法拘禁罪獲刑10年,合理嗎?

應該說,行為人對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後果在主觀上存在過失,比如應當預料到繩子捆綁得太緊有可能導致呼吸不暢,沒有及時供應食物和水可能導致受害人餓死或渴死等。

但是,對於受害人突然跳樓這樣的行為,應該說並不在行為人的預測之中,尤其在本案中,楊統朋並沒有嚴重的加害行為,王某奎突然跳樓,是其萬萬沒有想到的。

再則,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

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應予立案。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兩種不同表述,“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應理解為一般的非法拘禁罪;而“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重傷、死亡的”則應理解為該條第二款所規定的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這也說明被拘禁人因自殺死亡不屬於“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情形。

本案中認定楊統朋非法拘禁王某奎致其跳樓死亡,很明顯屬於客觀歸罪,因為這件事情在楊統朋看來,並不是屬於天大的事情,楊統朋的最終訴求還是要求王某奎說清楚為什麼會出現在他的房間裡,他只想搞清楚王某奎是不是經常來,有沒有偷偷的順走過東西,以及有沒有房門的鑰匙等等,其實,想了解這些對於房屋的所有權人來說,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王某奎也沒有事先預警,沒有向其他人表明如果不讓其離開就跳樓的想法。因此,要求楊統朋能預料到王某奎跳樓是明顯超出楊統朋當時的能力了。

王某奎當時跳樓的心態並非是自殺,可能他覺得2樓的高度跳下去沒什麼,由於王某奎當時急於離開,所以沒有做太多的思考就從2樓跳下去了,他的動機顯然是想通過跳樓離開,而不是自殺。

所以,王某奎的跳樓是因為其自身判斷失誤,主要是其自身的原因。因為王某奎跳樓死了,就加重楊統朋的刑罰,這對於楊統朋顯然是不公平的。

綜上,本案王某奎跳樓死亡是因其自身的判斷失誤造成的,與楊統朋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楊統朋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有向一個進入自己房屋的陌生人瞭解情況的權利,其並不具有非法拘禁的故意。

本案不僅判重了,連非法拘禁罪都給判錯了!

支持楊統朋提出上訴,更支持楊統朋做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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