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之商品房买卖如何索求赔偿

成都某商品房开发商大肆宣传其房为地铁学区房,吸引众多买家前往购房,在交房后却发现在该楼盘附近并无地铁规划线路,于是纷纷要求该开发商退款。开发商辩称:1.其在项目现场对建设工程规划证进行了公示,从未隐瞒没有地铁规划线路的事实。2.涉案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双方权利义务应以预售合同的约定为准。

面对该种情况,作为受骗的购房者应当如何维权?

律师解析:

1.不实宣传的性质

开发商在房屋建成后经常为了快速资金回笼,会出现夸大、虚假、不实的营销行为。针对该类行为,我们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要约邀请,类似于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其二,要约,即作为合同的乙方,只要购房者作出承诺,双方即可成立法律上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大部分广告可以直接认定为要约邀请,但是若广告主在房屋规划范围内对房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承诺,而该说明和承诺成为了购房者趋之若鹜购买和房屋价格的确定的主要原因,那么该广告就成为了要约。而当购房者作出了承诺,就能够以广告主的说明与承诺与实际不符作为理由要求广告主或者说开发商进行违约或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

2.商品房如何要求赔偿

在确定了广告主的责任后,我们可以进一步思考应当如何要求赔偿或者要求多少赔偿的问题。实践中,存在许多对法律一知半解的购房者直接要求广告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费》中的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则应按四倍商品价款进行赔偿。我可以很负责的说,这个诉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由于商品房的价值巨大,若直接使用多倍赔偿的原则,将导致双方厉害关心的显示公平,这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2003年最高法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释规定了“出卖人订立商品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购房者最多可申请出卖人2倍的赔偿责任!

那么,哪些情况能够申请两倍赔偿呢?

(一)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的事实

(二)出卖人故意已满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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