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去年知產案漲幅超35%,細化懲罰性賠償規範

4月21日,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發佈2019年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情況。澎湃新聞注意到,針對涉知產案損害賠償問題,北京高院出臺意見明確損害賠償原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進一步細化懲罰性賠償適用要件,以此破解“賠償低”難題。

知產類案量大幅上升,明確損害賠償原則

據通報,2019年,北京三級法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80165件,同比增長35.7%,其中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共57124件,佔比71.3%;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共23041件,佔比28.7%;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79769件,同比增長42.6%,其中,審結知識產權民事案件55803件、知識產權行政案件23966件。

“案件基數大、增長快、疑難案件多已經成為近年來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常態。”北京市高院民三庭庭長楊柏勇介紹,2019年,北京三級法院的收案數量相較往年繼續出現大幅上升。其中,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成為北京高院受理知識產權案件的主要類型。

與此同時,有關涉知產案損害賠償問題亦不斷湧現,司法層面仍面臨裁判標準難以量化、難以統一等障礙。

楊柏勇說,損害賠償問題是權利人在尋求司法保護時的重大關切事項,也是司法裁判較易引發爭議的問題。

鑑於此,北京高院正式發佈《關於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問題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簡稱《意見》),著力破解“賠償低”問題。

前述《意見》規定了7類案件適用法定賠償時的基本裁判標準以及酌情增減賠償倍數的考量因素,明確損害賠償原則,鼓勵適用優先次序的賠償方法。

楊柏勇表示,《意見》明確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獲利、許可使用費及法定賠償四種基本賠償計算方法在適用上存在先後順序,但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一種或多種賠償計算方法。

此外,《意見》還通過規定實際損失和侵權獲利的確定原則、合理許可使用費的考量因素、裁量性賠償的適用等條款,為當事人優先選擇法定賠償以外的賠償計算方法及舉證證明的方向作出倡導和指引,同時通過加強法院釋明權的行使,鼓勵當事人就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和具體的賠償數額盡力舉證。

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細化懲罰性賠償適用要件

值得關注的是,“舉證難”是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數額確定難的成因之一。楊柏勇認為,法官在審判實踐中未能科學、靈活地為當事人分配舉證責任,也導致了審判實踐中較多適用法定賠償的現象。

為此,《意見》確立了原告對其主張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和具體賠償數額負有舉證責任的基本規則,規定了被告對原告的賠償計算方法和賠償數額不予認可時,舉證責任則轉移至被告。同時明確在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均可適用舉證妨礙規則。

“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將原告盡力舉證與舉證妨礙相結合,一方面激勵當事人積極提供其掌握的全部證據,以求儘量查清損失或獲利的數額,另一方面,通過這一規定努力構建知識產權誠信訴訟機制。”楊柏勇說。

此外,在現行著作權法、專利法尚未明確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情況下,前述《意見》並未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範圍劃出明確界限。

楊柏勇表示,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雖已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但相關規定較為原則,在法律適用上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大,具體的適用方法也是目前知識產權審判領域廣受關注的問題之一。

基於此,《意見》探索性地將懲罰性賠償法律條文中的“惡意”“情節嚴重”兩個適用要件進行了因素細化,以期更加規範地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既要讓嚴重侵權者付出沉重的侵權代價,也要防止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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