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圖省力了,登記的法律效力比你想象的要大

【舉個例子】

甲借乙20萬,作為擔保,甲把自己的一套房子抵押給乙,但沒有辦理登記。然而,甲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又將房子賣給了丙(丙不知道房子已經被抵押過了),並辦理了登記。甲還不起錢,乙請求抵押房屋,然而丙是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乙無法取得房屋抵押權。

如果當初乙進行抵押登記,就不會發生這種事情了,債權也能得到很好地實現

別再圖省力了,登記的法律效力比你想象的要大


物權法第106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補救措施:乙雖然不能對抗丙,但可以要求乙履行對自己的債務。

【總結】

別再圖省力了,登記的法律效力比你想象的要大


物權法中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零六條 上文已寫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八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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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肯定是鼓勵交易的,如果交易一方是善意的(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卻因為對方無權處分而要求善意第三人退還交易所得,就會給交易帶來阻礙,不利於經濟社會的發展。

【生活拓展】

第二十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比如在房子還沒建好的時候,為了防止將來房地產商一房二賣,可以預告登記,就不會出現“不得對抗第三人的情況”了

別再圖省力了,登記的法律效力比你想象的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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