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首都周邊城鎮,大專以上學歷等人才租房也可落戶

根據微信公眾號“廊坊發佈”5月1日發佈《廊坊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稱,針對廊坊特殊的地理區位,在戶籍管理上劃分首都周邊城鎮(三河市、香河縣、大廠回族自治縣、廣陽區、安次區、廊坊開發區、固安縣、永清縣)和非首都周邊城鎮(霸州市、文安縣、大城縣)。首都周邊城鎮以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穩定職業且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為基本落戶條件,非首都周邊城鎮以合法穩定住所為基本落戶條件。合法穩定住所包括公民實際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權、使用權的房屋,政府保障性公租房、單位公產房,個人私產房、租賃房屋;合法穩定職業包括行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招錄(聘用)或與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參加城鎮社會保險以及在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註冊工商營業執照並依法納稅的。

《通知》要求在三河市、香河縣、大廠回族自治縣、廣陽區、安次區、廊坊開發區、永清縣、固安縣就業的大專(含)以上學歷人員、經組織或人社部門認定的優秀人才、留學歸國人員、持有人才綠卡人員、具有初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高級工(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及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技術工人、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才,可以憑相關學歷、人才綠卡、資格證書等,在就業、居住地辦理我市常住戶口。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試行)》已經六屆市委2020年第14次常委會議、七屆市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戶籍制度改革推進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深化我市戶籍制度改革,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推動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建設,根據省公安廳等十一部門《關於印發的通知》(冀公辦發〔2019〕38號,以下簡稱省《意見》)精神,結合廊坊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國戶籍制度改革推進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推進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有序放開放寬城鎮戶口遷移條件,統籌推進相關配套改革,促進有能力在城鎮就業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二)基本原則

——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實行區域差別化的戶口遷移政策。

——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願,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不得采取強制做法辦理落戶。

——堅持規範有序,優先解決已在城鎮穩定就業居住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落戶問題,有序引導更多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落戶。

——堅持統籌協調,同步推進新型城鎮化和鄉村振興戰略,探索建立“宜城則城、宜鄉則鄉”落戶政策,統籌推進戶籍制度相關配套改革。

(三)總體目標

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全市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達到49.9%左右。到2025年,全市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預計達到60%。

二、分類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

(一)實行區域差別化戶口遷移政策。根據省《意見》精神,針對廊坊特殊的地理區位,在戶籍管理上劃分首都周邊城鎮(三河市、香河縣、大廠回族自治縣、廣陽區、安次區、廊坊開發區、固安縣、永清縣)和非首都周邊城鎮(霸州市、文安縣、大城縣)。首都周邊城鎮以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穩定職業且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為基本落戶條件,非首都周邊城鎮以合法穩定住所為基本落戶條件。合法穩定住所包括公民實際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權、使用權的房屋,政府保障性公租房、單位公產房,個人私產房、租賃房屋;合法穩定職業包括行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招錄(聘用)或與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參加城鎮社會保險以及在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註冊工商營業執照並依法納稅的。

(二)合理確定首都周邊城鎮的戶口遷移政策。“北三縣”(三河市、大廠回族自治縣、香河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按照京冀合作框架協議,嚴格戶籍管理,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穩定職業且參加3年以上城鎮社會保險或依法納稅3年以上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可以辦理當地常住戶口;廣陽區、安次區、廊坊開發區、永清縣、固安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穩定職業且參加6個月以上城鎮社會保險或依法納稅6個月以上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可以辦理當地常住戶口。

(三)全面放開非首都周邊城鎮的落戶條件。霸州市、文安縣、大城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可以辦理當地常住戶口。

(四)全面放開人才落戶條件。在三河市、香河縣、大廠回族自治縣、廣陽區、安次區、廊坊開發區、永清縣、固安縣就業的大專(含)以上學歷人員、經組織或人社部門認定的優秀人才、留學歸國人員、持有人才綠卡人員、具有初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高級工(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及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技術工人、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才,可以憑相關學歷、人才綠卡、資格證書等,在就業、居住地辦理我市常住戶口。

(五)建立城鄉有序流動的戶口遷移政策。放開農村轉移人口在本縣(市、區)域內城鎮落戶條件,以合法穩定住所為主要指標,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實施農村籍大學生“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入學時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往學校集體戶,畢業後可以將戶口由學校集體戶遷回原籍或遷入就(創)業地。

(六)拓寬落戶渠道、簡化落戶程序。進一步創新戶口登記管理工作,允許符合落戶條件人員在穩定住所、單位集體戶、人才中心集體戶、社區公共戶等處落戶。全面落實省內戶口遷移“一站式”辦理制度,減少戶口遷移審批層級、簡化辦理程序、精簡手續材料,方便群眾落戶。

三、紮實推進相關配套改革

(一)完善居住證制度。繼續推進居住證制度全覆蓋,進一步做好居住證發放和管理工作,確保有意願未落戶的常住人口都能夠持有居住證。完善以居住證為載體的城鎮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機制,在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依法享有現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的基礎上,鼓勵各地根據本地承載能力,擴大公共服務範圍並提高服務標準,逐步縮小居住證與戶籍附著福利的差距。同時,按照責權對等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

(二)保障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受教育權利。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圍,落實免學雜費政策,按照國家規定逐步落實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隨遷子女較多的縣(市、區),要加大教育資源供給,實現以公辦學校為主安排隨遷子女就學,全面保障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權利。逐步完善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中考、高考政策。

(三)全面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按照相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推進養老保險參保擴面,推動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業轉移人口,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做好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社會保險轉移接續工作。強化全方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加快建立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製度,推進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擴面提質。進一步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擴大保障性住房和住房公積金制度向常住人口覆蓋範圍。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國家規定的傳染病防治、兒童預防接種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基本技術服務。逐步建立面向城鎮常住人口的社會救助制度,做好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銜接。

(四)建立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維護機制。認真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的意見》精神,保留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宅基地使用權,給農業轉移人口更加穩定的預期,讓他們安心進城落戶。探索建立農戶對農村土地承包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自願有償退出機制,支持和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上述權益。進一步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縣級人民政府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指導意見,保障進城落戶農民的合法權益。

(五)完善“人地錢”掛鉤政策。改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較多地方以及運用自有財力加大農業轉移人口公共服務投入、工作努力程度較高地方傾斜,更好地發揮轉移支付資金激勵和引導作用。科學安排基本公共服務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統籌考慮各地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增加因素,支持吸納人口較多的地方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水平。落實中央基建投資安排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較多城鎮傾斜政策,完善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吸納貧困人口較多縣(市、區)基礎設施投資的補助機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諧”的原則,將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納入編制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因素進行統籌測算,保障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用地需求。

四、全力推動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戶籍制度改革是推動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重要環節,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新型城鎮化的總體部署,切實增強責任意識,落實戶籍制度改革各項政策措施。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責任分工,細化實化戶口遷移政策和相關配套改革措施,督促各地紮實推進落實。

(二)強化跟蹤問效。公安、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市、區)戶籍制度改革進展情況的跟蹤監測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戶籍制度改革順利推進。

(三)做好宣傳引導。各地要通過多種渠道深入宣傳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主要內容及相關配套政策。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保障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