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二倍工資”,如何計算賠付?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律師理解該條規定至少有以下幾層含義。

一就是法律給了用人單位一個月(30天)的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間,在此期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方若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不得要求支付二倍工資。二是從用工第二個月的第一天起直至用工的第12個月的最後一天內,用人單位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無論雙方勞動關係是否解除,用人單位都“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其“二倍工資”的計算點,是從用工之日起計算的,不是從第二月計算的。理由是該條法律規範規定的是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沒有規定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二倍的工資。現在許多勞動仲裁裁決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二倍的工資,一些律師也這樣認為,其實這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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