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市人大常委會正式對外發布《鞍山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三十三條,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重點規範了以礦山綠色植被恢復為主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活動,促進“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開發式治理、市場化運作”的工作機制的建立。《條例》5月1日起正式頒佈施行
《條例》第五條明確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水利、財政、公安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中的責任和任務。
為確保礦山治理恢復的全覆蓋,《條例》加大了對歷史遺留和政策性關閉的停產、閉坑及廢棄礦山的治理恢復力度。
《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對歷史遺留和政策性關閉的停產、閉坑及廢棄礦山的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應當依託國家開展的山水林田湖草治理等項目,爭取國家和省專項資金,加大市、縣(市)區財政資金投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同時,《條例》鼓勵第三方治理廢棄礦山、政策性關閉礦山等歷史遺留礦山,鼓勵周邊群眾自治組織動員當地群眾開展礦山植被恢復活動。
《條例》突出地方特色,針對我市巖質裸露採場和排巖場大立壁等重點治理恢復區域,著重強調了治理恢復要採用先進治理技術和綜合措施的應用,確保重點區域的治理實效。
據介紹,截至目前,全市共籌措資金12.4億元(其中礦山企業投資4億元),恢復治理面積4765公頃,種植果樹和喬灌木1929萬株。我市城區周邊齊大山、眼前山、大孤山、東鞍山、西鞍山五大主要礦區被破壞山體植被基本上得到恢復。但由於我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植被恢復歷史欠賬較多、問題積累多、現實矛盾多,全市礦山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佔用破壞土地資源、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現象。《條例》的實施,進一步標誌著我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活動納入法治化管理軌道,為保護和改善我市的礦山生態環境、促進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