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蒼梧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羅某石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宣判,法院以被告人羅某石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羅某石以非法侵犯他人隱私獲取利益為“出發點”卻以失去人身自由鋃鐺入獄為“代價”告終,可謂“罰當其罪”!
為“賺大錢”嗅“商機”
隨著現代通訊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性日趨凸顯,但公民個人信息洩露的隱患也相伴而來,違法犯罪分子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獲取經濟利益的現象層出不窮。這不,本案中的被告人羅某石夥同其朋友羅某均、陳某均等人從中嗅到了“賺錢”的商機,相約通過網上販賣他人微信賬號牟利。2018年9月,羅某石等人在梧州市龍圩區出租屋內通過網絡販賣實名登記的微信賬號,並以微信賬號註冊時間長短等設定價格,再通過微信群或朋友圈以發廣告的方式向他人倒賣微信賬號,從中謀取利潤。
取財“有道”創“大業”
羅某石等人發現如此容易“賺大錢”的商機之後,便各自在出租屋內開始了“創業”之道。羅某石先是利用手機微信向上家購買微信賬號再轉賣給下家,並以每個微信賬號加價一至四元賣出。2018年11月,為提高“效率”,增加“銷量”,羅某石專門購置一臺電腦,隨後使用電腦APP進行自動“發貨”,“銷量”也從原先每日賣出幾十個增加到每日幾百個,可謂生財“有道”。直至案發,羅某石向他人倒賣微信賬號數量超過五千組,從中非法獲利五千元以上。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但羅某石等人卻是“樑上君子”,愛財更愛“偷”。
“大業”傾倒,鋃鐺入獄
動了他人“隱私”的創業之路,總會有露出馬腳的一天。2019年1月,公安機關發現羅某石等人在網上從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後依法立案偵查。蒼梧縣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查明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遂對羅某石提起公訴。蒼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羅某石非法向他人出售具有公民個人專屬性信息的微信賬號,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非法買賣微信賬號,極易滋生詐騙、洗錢等犯罪,必須予以打擊,對羅某石的判決系罰當其罪。同時,在互聯網時代,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強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意識,莫讓不法分子輕易動了我們的“隱私”。
來源 | 蒼梧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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