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貴州男子盧某是名“80後”,打工仔,2018年10月,夫妻兩人感情不合,妻子離家出走,留下一兒一女。盧某覺得自己一人撫養壓力大,盧某就尋思著將3歲的女兒賣掉。正好碰上了無子女的陳某夫婦。
- 2019年初,經人介紹,陳某夫婦決定收養盧某之女。並按盧某的要求支付了8萬元營養費。
一大筆錢到手,盧某終日沉迷網絡直播。為了獲得女主播青睞,竟將賣女所得的8萬元,花了7.3萬元打賞主播。
- 2019年,民警發現了其中的蹊蹺,經偵查,盧某的卑劣罪行被全盤揭發。
- 2019年6月11日,公安局決定對盧某涉嫌拐賣兒童罪立案偵查。
- 2020年3月25日,法院審理認為,盧某作為小惠的親生父親,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小惠的身心健康,判決盧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000元。
法院審理
- 2020年3月26日,晉安區民政局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被申請人盧某作為小慧的監護人資格,並指定申請人福州市晉安區民政局為小慧的監護人。
- 法院經審理認為,盧某明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的鉅額錢財將被監護人小慧送給他人,經刑事判決認定,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嚴重侵害了被監護人小慧的合法權益,故其不宜繼續擔任小慧的監護人。民政局申請撤銷盧某明作為被監護人小慧的監護人的資格,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撤銷監護權的法定情形:
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一)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四)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七)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