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因病理報告診斷結果不明確而引發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2019年7月,原告在被告某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險,所投險種中包括重大疾病保險,保額為300000元。保險合同已經生效,並且已經過了等待期。

2020年4月,原告在醫院診斷為甲狀腺乳頭狀癌,其中醫院的細胞病理學診斷意見為"傾向甲狀腺乳頭狀癌"。而原告在醫院的入院診斷以及住院診斷均為為甲狀腺惡性腫瘤(左側乳頭狀癌,CTN0M0, Ⅰ期,PS0分)。

2020年7月,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但被告二卻以穿刺活檢未確診病理為"傾向甲狀腺乳頭狀癌",病理檢查未能確診惡性腫瘤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

簡單來說,被告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就是原告的細胞病理學診斷意見中多了"傾向"兩個字,即使入院記錄以及出院記錄都已經確診了,但是隻要病理學診斷沒有確診就不予賠償。直接而且霸道!

經過我們的不懈努力以及舉證質證,通過法律原理的闡釋以及對保險合同的分析讓法官認可了我們的說法,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是,此類案件並非個案,而是會經常碰到的,保險公司也會經常以上述的理由來拒賠。

那麼,為什麼檢驗醫師會寫"傾向甲狀腺乳頭狀癌",而不是直接寫"甲狀腺乳頭狀癌"。

眾所周知,病理診斷在腫瘤的診斷方法中佔有決定性的地位,被稱為"金標準"。腫瘤經過病理診斷後,其結果基本上就是最終的結果,除非醫院存在誤診的情形。

通過邏輯學可以表述為:病理診斷→腫瘤,但是反過來推斷卻不行。

也就是說,在上述案例中即使檢驗醫師寫的是"傾向",那也意味著已經確診。

根據《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醫技人員應"正確運用醫學術語,及時、準確出具檢查、檢驗報告,提高準確率,不謊報數據,不偽造報告。發現檢查檢驗結果達到危急值時,應及時提示醫師注意。"

但是,作為醫技人員的檢驗醫師來說,其不能夠對患者出具病情證明的文書診斷,只有臨床醫生才能夠對患者作出病情診斷,並在病歷文書中進行寫明。比如,臨床醫師在門診病歷中寫明患者所患疾病,在出院記錄中寫明最後的出院診斷情況。

此外,做過檢查的每個人應該會發現在大部分檢查檢驗報告單的下面都會有一行小字,那就是"本報告僅供臨床醫師參考"。

綜上,病理診斷只是臨床醫師診斷疾病的一種診斷方式,臨床診斷過程中存在初步診斷、入院診斷、修正診斷以及最終的出院診斷。臨床診斷是醫生通過患者的病史,體格檢查的體徵以及輔助檢查的結果綜合判斷,對患者的疾病或者症狀給出明確的疾病診斷。

由於病理診斷是為臨床醫師所服務,因此,醫技人員出於謹慎的目的,在診斷結果上面增加了"傾向"兩個字。

然而,假如沒有病理診斷,醫師憑藉其他檢查方式有時也能夠認定為甲狀腺癌,只不過病理診斷更加確切。

因此,醫師的臨床診斷同樣可以作為腫瘤確診的依據!這也是上述案件中勝訴的關鍵!

另外,根據最新版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2020 年修訂版)》,TNM 分期為Ⅰ期或更輕分期的甲狀腺癌已經不屬於重度疾病的保障範圍,之後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險合同將對上述疾病按照輕症進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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