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因病理报告诊断结果不明确而引发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19年7月,原告在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所投险种中包括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300000元。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已经过了等待期。

2020年4月,原告在医院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其中医院的细胞病理学诊断意见为"倾向甲状腺乳头状癌"。而原告在医院的入院诊断以及住院诊断均为为甲状腺恶性肿瘤(左侧乳头状癌,CTN0M0, Ⅰ期,PS0分)。

2020年7月,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二却以穿刺活检未确诊病理为"倾向甲状腺乳头状癌",病理检查未能确诊恶性肿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简单来说,被告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就是原告的细胞病理学诊断意见中多了"倾向"两个字,即使入院记录以及出院记录都已经确诊了,但是只要病理学诊断没有确诊就不予赔偿。直接而且霸道!

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以及举证质证,通过法律原理的阐释以及对保险合同的分析让法官认可了我们的说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此类案件并非个案,而是会经常碰到的,保险公司也会经常以上述的理由来拒赔。

那么,为什么检验医师会写"倾向甲状腺乳头状癌",而不是直接写"甲状腺乳头状癌"。

众所周知,病理诊断在肿瘤的诊断方法中占有决定性的地位,被称为"金标准"。肿瘤经过病理诊断后,其结果基本上就是最终的结果,除非医院存在误诊的情形。

通过逻辑学可以表述为:病理诊断→肿瘤,但是反过来推断却不行。

也就是说,在上述案例中即使检验医师写的是"倾向",那也意味着已经确诊。

根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技人员应"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但是,作为医技人员的检验医师来说,其不能够对患者出具病情证明的文书诊断,只有临床医生才能够对患者作出病情诊断,并在病历文书中进行写明。比如,临床医师在门诊病历中写明患者所患疾病,在出院记录中写明最后的出院诊断情况。

此外,做过检查的每个人应该会发现在大部分检查检验报告单的下面都会有一行小字,那就是"本报告仅供临床医师参考"。

综上,病理诊断只是临床医师诊断疾病的一种诊断方式,临床诊断过程中存在初步诊断、入院诊断、修正诊断以及最终的出院诊断。临床诊断是医生通过患者的病史,体格检查的体征以及辅助检查的结果综合判断,对患者的疾病或者症状给出明确的疾病诊断。

由于病理诊断是为临床医师所服务,因此,医技人员出于谨慎的目的,在诊断结果上面增加了"倾向"两个字。

然而,假如没有病理诊断,医师凭借其他检查方式有时也能够认定为甲状腺癌,只不过病理诊断更加确切。

因此,医师的临床诊断同样可以作为肿瘤确诊的依据!这也是上述案件中胜诉的关键!

另外,根据最新版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已经不属于重度疾病的保障范围,之后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将对上述疾病按照轻症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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