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造成公司損失,能扣工資嗎?

一、能不能扣?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PS:前提是公司有證據並且可以提供損失計算的依據及損失的數額,否則不能在工資中扣款。

二、能扣多少?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PS: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限內可在每月工資中持續扣除,但扣除後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三、公司受到的損失能要求員工全額賠償嗎?

在司法實踐中,除非證明員工惡意給公司造成損失,否則難以支持全額賠償。

PS:即使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造成損失承擔100%賠償責任,如果員工提出異議,法院一般會依據公平原則對此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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