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明朝的《大诰》从全国普及到无人问津的变迁史

导语

大明天下已定,作为开国皇帝的朱元璋,把朱明江山的未来看得很远,而想长治久安,国祚永年,民心不可失,作为穷苦出身中的一员,朱元璋对于贪官污吏的态度,应该说是恨的直咬牙,难道自己辛苦打下的大明江山,就任由贪官污吏肆意存在,百姓只能忍气吞声?元朝的覆灭,正是朝廷吏治腐败,官场乌烟瘴气,导致百姓揭竿而起,这就是血淋淋的教训。于是找朱元璋的牵头下,大明的治贪的重要依据《大诰》问世,正是有了它存在,给了百姓以举报贪官的底气与勇气,一时间《大诰》作为惩治贪官的“尚方宝剑”,每家每户都有,甚至还有相关的考试,那么正是这种惩治贪官的利器,为何在之后的时间里面慢慢弱化,甚至沦落到无人问津的局面?

浅析明朝的《大诰》从全国普及到无人问津的变迁史

一.《大诰》的出现

背景:

其实大的背景是元朝吏治腐败导致的灭国,他深知要想根本上解决吏治的问题,就得肃贪,只有官员们亲政爱民,百姓们才能安居乐业,可是江山打下来了,和他一起出来的淮西勋贵们,在享受朝廷所赋予的种种特权后,容易滋生恃宠生娇的坏毛病,或结党营私,或鱼肉百姓,或图谋不轨,或阳奉阴违,朱元璋对此股歪风,显然不会坐视不理,于是以雷霆手段处置了一批贪官,可是那些尚未被查出的贪官,他们的心里不是怀有敬畏之心,觉得应该有所收敛,而是觉得自己的运气不错,在朱元璋执政的前十几年中,被他处理的高官不在少数,可是未能扼杀小官小贪,大官大贪的局面,朱元璋觉得是该出台具体的处罚措施,以案例的方式发布全国,当然《大诰》的内容不完全是说官员贪污的,也有其他民生类的案例,于是在洪武十八年,也就是公元1385年十一月,朱元璋亲自写定的刑典《大诰》正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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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诰》的内容及形式

来看看什么是《大诰》?其实《大诰》这两个字不是朱元璋首创,早在周朝便有,《尚书》篇名。《书·大诰序》:“武王崩,三监及淮夷叛,周公相成王,将黜 殷,作《大诰》。”那什么意思呢?是周公姬旦所做的战前动员文告,当然也是对臣民的训诫,朱元璋采用《大诰》两个字,显然是警示的意味更重些。

那么朱元璋精心所颁行《大诰》里面到底都说了些什么呢?里面内分十种项目,不久又颁布续编、三编,它总共236个条目,其中《一编》74条,《续编》87条,《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大诰》刑罚种类很多,如凌迟,有墨面文身挑筋去指,也有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等三十多种,这些刑罚大多带有明显的折磨“罪犯”意图。相比较而言这《大诰》中列举的刑罚明显要高于《大明律》,例如同样是官吏征收税粮不时的罪名,在《大诰》中的处罚是:死罪,而在《大明律》规定的是:罪止杖一百。再如同样是殴打钦差旗军的罪名,在《大诰》中的处罚是:极刑,而在《大明律》规定的是:杖一百,徒三年。这些还不是单独的个例,对照后发现基本上都是《大诰》中的罪名所受的刑罚更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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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诰》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1. 实施过程中的病态-----形式主义太浓。在推行《大诰》之时,朱元璋为了让大明的子民深入学习贯彻执行,朱元璋下了一道旨意:《大诰》每户一本,家传人诵。家有《大诰》者,犯笞、杖、徒、流之罪减一等;无《大诰》者,加一等;拒不接收者,迁居化外,永不令归。

也就是说同样是犯有笞、杖、徒、流刑等罪,家里有《大诰》的情况下都可以减一等,没有的话,那就要加重处罚,一时间《大诰》作为一本可以减刑的“护身符”,被百姓家家户户收藏了起来,是不是百姓家家都有就万事大吉了,显然不是!朱元璋觉得应该再深刻的学习探讨,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科举考试中有《大诰》相关题目。

2.实施过程中的病态-----百姓握有“控诉”官员权力。按朱元璋的构想,只要官吏不为民做主,百姓就可以头顶《大诰》告官员的状,在《大浩》颁布后一年时间内, 乡民捉拿害民官吏赴京者,“有父母送子至官者, 有舅母舅伯叔兄弟送至京者多矣”。那么他所赋予百姓的权力,其效果怎么样呢?“恶人以为不然,仍蹈前非”,“凶顽之人,不善之心犹未向化”,更有甚者还出现百姓变成刁民,借机公报私仇,将朝廷官员视为可以随意绑缚勒索财物的目标,这样的情况下,官与民的关系变得更为对立,这显然是有违朱元璋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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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了味的《大诰》

《大诰》所带来了负面后果是朱元璋始料未及的,其实他不以罪情轻重,也不问首从角色,只致于发展为滥杀来说,慢慢变味其实很正常,其实在《大明律》中区别首从、过失与故意、自首、屡犯加重等一系列量刑原则,但是《大诰》的出现,《大明律》倒显得有点鸡肋了,最为直接的感受就是刑罚不是过重,而是典型的严刑酷法,朱元璋明显是矫枉过正了,在朱元璋驾崩多年之后,后继之君觉得刑罚过于严苛,便他一直心心念念的《大诰》早已经没有往日追捧的场面,换来的是束之高阁,无人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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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其实朱元璋在《大诰》的指定与推行过程中,太过于理想化,他能给予百姓“上告”的权力,却忽视了其存在的弊端,而家家皆有《大诰》的存在,也让一些不法之徒有了铤而走险的胆量,毕竟还有减刑存在,而对于推广中的形式主义,则把利民惠民政策变纵容之政,他的后世子孙未延续他的《大诰》所载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其制定的刑罚不合适大明的统治需要!

主要参考资料:

1.《大诰续编·市民不许为吏卒第七十五》

2.《御制大诰续编·阻当耆民赴京第六十七》

3.《明太祖实录》

4.《明史·本纪·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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