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里50000元不翼而飛,法院判銀行無責,給出的理由讓人不得不服

卡里50000元不翼而飛,法院判銀行無責,給出的理由讓人不得不服

【案例詳情】

2009年8月5日,原告黃*建因生意需要在被告樂業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Q分社辦理了一份“無折卡配折”業務,卡號為6229****7270。2009年8月6日熊*達持署名黃*建的身份證也在Q分社辦理了卡號6229****7254的相同業務。後黃*建把自己銀行卡拿給生意夥伴熊*達,被其調包。次日,黃*建將50000元人民幣存入被熊*達調換的存摺。後被熊*達分5次全部取走。熊*達因涉嫌詐騙罪被樂業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原告認為被告樂業縣信用合作聯社在辦理業務時審核不嚴,造成了熊*達冒用原告名義辦理卡折業務並被掉包後,使原告誤將50000元錢款存入熊*達辦理銀行卡,致使存款被熊*達全部提取,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樂業縣信用合作聯社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0人民幣。

卡里50000元不翼而飛,法院判銀行無責,給出的理由讓人不得不服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爭議在於被告樂業縣信用合作聯社在辦理熊*達辦卡業務時是否違反規定,存在失誤以及原告自身對此損害結果是否負有責任。存在兩種意見。

意見一: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在辦理業務時審核不嚴,造成了他人冒用原告名義辦理卡折業務並被掉包後,使原告誤將50000元錢款存入他人辦理的卡折上,被他人取走。被告的行為存在過錯,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意見二:被告無須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行為沒有違反相關規定,沒有過錯。原告的損失應由其自己和實際侵權者熊*達承擔責任。

從被告提交的證據《公安機關詢問黃*建二次筆錄》可證實,原告黃*建為了與他人做生意,把自己的身份證複印件交給他人,又按他人要求到被告單位辦理了“無折卡配折”業務,後又把自己的存摺拿給他人,被他人調換存摺,黃*建又存款50000元進入被他人掉換的存摺,被他人取款走50000元,後到公安機關報案的事實。

故法院採納意見二,認為原告黃*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活動應當具有辨別能力。原告到被告單位辦理了卡折業務,應對自己的卡折盡到妥善保管責任。原告將50000元人民幣存入與自己戶名相同的他人存摺,且已簽名確認,是對自己民事活動行使處分權利。

被告不應為此承擔責任:理由一是被告行為沒有違反規定,不存在過錯。原告到被告處辦理存款業務,被告單位的工作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了手續,在此過程中被告的工作人員無任何過錯。理由二是原告的損失應由其自己和實際侵權者熊*達承擔責任。因為原告自己不盡妥善管理責任,致使自己的存款卡折被熊*達調包,最後導致存款被熊*達領走,從以上事實可知,原告受到的損失是因其自身沒有保管好卡折引起的後果;且原告在被熊*達掉包後,沒有注意審查自己所持卡折的真偽,仍然往熊*達的卡折上存款,最後被熊*達領走,從這一事實來看,原告造成損失的直接原因是原告將存款存到他人的存摺上。理由三是本案中,原告人應把事實侵權人列為被告,樂業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作為被告單位沒有過錯責任,被告與原告儲蓄存款合同中無任何違約行為因此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已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相關法定義務,已對存款人出具的證件核對原錄入的身份證號碼進行了核對,也確有其人無誤才給存款人開辦業務(當時代理開戶沒有現在規定嚴格)。本案原告的50000元存款被他人取出是否屬他人犯罪行為至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時也無證據證實,如屬他人犯罪行為造成,原告的50000元損失應由侵佔人予以賠償,被告在本案中沒有過錯。

理由四是熊*達因涉嫌詐騙罪被樂業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要弄清本案事實真相,應等到公安機關結案後才清楚,然後,原告可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或單獨向熊*達提起民事訴訟行為。

卡里50000元不翼而飛,法院判銀行無責,給出的理由讓人不得不服

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歸則原則。……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黃*建的訴訟請求。

【案例啟示】

一般侵權行為具有以下法律要件:一是行為人從事了民事違法行為;二是造成了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事實;三是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四是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錯。本案中被告即銀行並未實施違法行為,而是熊*達故意而為之,且熊*達的行為直接造成了黃*建的損失。因此,黃*建應向熊*達追索。本案關鍵風險環節是原告未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證件與銀行卡折所致,所以,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證件與銀行卡折是防範資金損失的有效手段之一。此外,銀行提供的《公安機關詢問黃*建二次筆錄》有力地證明了自身無過錯,履職盡責方可免責。

(圖片來源網絡,版權歸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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