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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增值稅進項抵扣的問答

1、問:我公司為一新成立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日前司以直接付款方式購買了一批貨物,但貨物尚未驗收入

庫。請問,貨物在未驗收之前是否可以認證抵扣增值稅進項

稅額?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哲行條例實施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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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規定,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既然銷售方已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相應購買方也應當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抵扣進項稅,而不應以貨物是否驗收作為增值稅抵扣時間。由此可見,企業以直接付款方式購買貨物,應當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抵扣進項稅,而不應以貨物是否驗收作為增值稅抵扣時間。

同時 國家稅務局2017年4月20日印發的《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

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十條明確規定, 自2017年7月1日

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

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並

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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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我公司購買的用於辦公室公共飲用的桶裝水取得了專用發票,能抵扣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規定及《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 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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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會計教練——專注於會計培訓,讓您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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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我們可以得知,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進項不

可以抵扣,所以有部分會計人員覺得飲用水是給員工享受的,

屬於福利費,取得的進項不可抵扣。但是,這裡要區分一個

事實,飲用水跟其他的公共資源一樣,都是為生產經營配置

的,而不是發放到員工個人享受的,它不屬於福利費範疇,

所取得的進項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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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問:我們是一家建築公司,既有一般計稅法又有簡易計

稅法的項目,如果我用簡易計稅法的項目所開具的增值稅發

票用到一般計稅法的項目去這樣可行嗎?

答:不可以,因為政策規定外購貨物或服務用於簡易計

稅項目,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這裡的不得抵扣是指不光不得

用於抵扣簡易計稅項目,也不得抵扣一般計稅項目。

4、租入車輛燃料修理費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問: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滿足產品與材料購銷

需要,近期從汽車租賃公司租用運輸汽車6輛,由我公司司

機駕駛,請問這部分租賃三汽車發生的燃料費和修理費進項

稅額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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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營改増的稅收規定,有形動產經營租賃屬於改增的一

部分,所以,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3年8月1日以後(原試點

地區的納稅人在試點期間)因經營性租入車輛支付的租賃費,可憑

出租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出租方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憑其主管

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至於以經營租賃方

式租入車輛發生的燃料費、修理費等,其進項稅額能否抵扣,應

視合同協議是否規定由承租方支付燃料費、修理費而定。

根據(財稅〔2016〕36號 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定不允

許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中,不包括經營性租入動產資產支付

燃料費及其修理費的進項稅額,因此,如果租賃合同協議約

定由承租方承擔燃燒費、修理費,承租方以經營性租賃方式

租入車輛所支付燃料費和修理費的進項稅額是允許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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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問:我公司不是經營菸酒的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日前,

我公司從生產酒廠購買一批名酒, 一部分用於平時接待,另一部分用

于贈送。請問,購買白酒支付的增值稅是否允許抵扣?

答: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

令第538號)第十條第(-)項的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

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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