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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问答

1、问:我公司为一新成立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日前司以直接付款方式购买了一批货物,但货物尚未验收入

库。请问,货物在未验收之前是否可以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

税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哲行条例实施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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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既然销售方已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相应购买方也应当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抵扣进项税,而不应以货物是否验收作为增值税抵扣时间。由此可見,企业以直接付款方式购买货物,应当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抵扣进项税,而不应以货物是否验收作为增值税抵扣时间。

同时 国家税务局2017年4月20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明确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

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

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

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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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我公司购买的用于办公室公共饮用的桶装水取得了专用发票,能抵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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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会计教练——专注于会计培训,让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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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我们可以得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不

可以抵扣,所以有部分会计人员觉得饮用水是给员工享受的,

属于福利费,取得的进项不可抵扣。但是,这里要区分一个

事实,饮用水跟其他的公共资源一样,都是为生产经营配置

的,而不是发放到员工个人享受的,它不属于福利费范畴,

所取得的进项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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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既有一般计税法又有简易计

税法的项目,如果我用简易计税法的项目所开具的增值税发

票用到一般计税法的项目去这样可行吗?

答:不可以,因为政策规定外购货物或服务用于简易计

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里的不得抵扣是指不光不得

用于抵扣简易计税项目,也不得抵扣一般计税项目。

4、租入车辆燃料修理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满足产品与材料购销

需要,近期从汽车租赁公司租用运输汽车6辆,由我公司司

机驾驶,请问这部分租赁三汽车发生的燃料费和修理费进项

税额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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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营改増的税收规定,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属于改增的一

部分,所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以后(原试点

地区的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因经营性租入车辆支付的租赁費,可凭

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凭其主管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至于以经营租赁方

式租入车辆发生的燃料费、修理费等,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应

视合同协议是否规定由承租方支付燃料费、修理费而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允

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中,不包括经营性租入动产资产支付

燃料费及其修理费的进项税额,因此,如果租赁合同协议约

定由承租方承担燃烧费、修理费,承租方以经营性租赁方式

租入车辆所支付燃料费和修理费的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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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问:我公司不是经营烟酒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前,

我公司从生产酒厂购买一批名酒, 一部分用于平时接待,另一部分用

于赠送。请问,购买白酒支付的增值税是否允许抵扣?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令第538号)第十条第(-)项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

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費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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