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鵬教授講授《九民會議紀要》(合同篇)金句總結

3月11日,有著“西政磚叔”之稱的西南政法大學孫鵬教授現身西南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對《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的理解與適用(合同篇)進行精彩講解。

孫鵬教授講授《九民會議紀要》(合同篇)金句總結


講座中,“小宇宙”爆發的孫鵬教授激情澎湃,金句是一句接著一句,讓聽課學員們大呼過癮。特意從中收錄了15句,分享給意猶未盡的小夥伴!

01

長路奉獻給遠方,玫瑰奉獻給愛情,《中國民法典》以鮮明的本土特質和撲面而來的時代氣息奉獻給世界。

02

《中國民法典》有承繼有創新,《九民紀要》把握住了民法典創新的旋律,它不會伴隨民法典的頒行“壽終正寢”,會一直“瀟灑”走下去。

03

《公司法》第16條為典型的私法權限規範,其“以法律的名義”對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進行了明確限制,但它“孤掌難鳴”,應與《合同法》第50條、《民法總則》第61條攜手適用。

04

應充分考慮違法合同的後果,尤其是其客觀上是否損害所違反規範旨在保護的公共利益,彈性而柔軟地認定合同效力,避免區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導致的合同效力的固化。

05

行為人“有權”,合同效果歸屬時公章真實與否不重要;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權,合同效果歸屬、效力判斷時公章真實與否不重要;無人簽字或行為人 “無權”,合同效果歸屬時須有真實或推定真實的公章。

06

接受一枚公章給自己帶來的恩惠,也必須接受這枚公章給自己帶來的“不幸”。這是“能量守恆”和“損益相當”的要求,合同加蓋非備案公章而無行為人簽名或無法證明簽名人的代表(理)權的,無論加蓋的非備案章是否為公司所有或使用,只要公司在其他場合認可該公章的使用效力,就必須承擔責任。

07

無行為人簽名或無法證明簽名人的代表(理)權,原告、被告均無法證明加蓋公章真偽但原告證明被告擁有或使用過兩枚及以上的公章,只要被告不能證明案涉公章系偽造,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原被告在公章真實性舉證上“你難我也難”,原告無可指責,被告使用多枚公章不那麼值得原諒,故將最艱難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他。

08

在非法轉讓宅基地等合同無效場合,分享純粹市場增值利益僅僅是個表象,其本質是分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買方因無效合同而錯過的締約機會損失。

09

在合同無效場合,因添附或經營增值,應按約定分配增值利益,因為“旁觀者迷,當局者清”,約定系對添附、經營與增值關聯度的最佳表達。

10

履行期限屆滿前

約定以物抵債,不構成任何擔保,不具有優先受償效力。有效質押、抵押尚且禁止流質、流押,並非擔保的以物抵債更應禁止。(關於借貸糾紛中關於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為“擔保”的情況)

11

新債清償實際履行前,原債權債務不消滅。應限制債權人在舊債與新債之間的選擇,只有債務人未按約定履行新債時,才能要求履行舊債。

12

合同必須嚴守的道德律不應被誇張和放大,違約方不一定惡不可赦,守約方也不一定溫婉淳良。

13

違約方可能事出有因、情有可原;守約方可能毫無與人為善的胸襟和悲天憫人的情懷,賦予違約方解除權未必不具有道德正當性。

14

既然雙方合作的基礎不復存在,與其在極其失敗的合同關係中彼此煎熬、摧殘、折磨,讓雙方都不能解脫,不如放飛自我,也給對方一條生路,一起擁抱新生活。

15

《九民紀要》(合同篇)有24個條文,今晚講座只覆蓋了其中幾個條文,但依然講不完,這不是我的責任,是因為《九民紀要》博大精深。

孫鵬教授講授《九民會議紀要》(合同篇)金句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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