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談判有幾種適用情形?90%的人有過誤解

競爭性談判有幾種適用情形?90%的人有過誤解

競爭性談判是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中最常見的一種。根據《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第二條第三款,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後報價,採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對於競爭性談判的適用情形,74號令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四種情形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1.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非採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採購人拖延造成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因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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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你需要解決好這三大問題》

競爭性談判只有這四種適用情形嗎?並不是。

對比競爭性談判的“孿生兄弟”——競爭性磋商來看,《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三條規定了競爭性磋商的五種適用情形:

1.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2.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因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5.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相關閱讀:《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有啥區別?一文搞懂》

其中第5項“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對競爭性談判也同樣適用,只不過這一條沒有規定在74號令第二十七條,而是規定在了74號令第三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採購以下貨物、工程和服務之一的,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四)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採購工程

另外,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採購人採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可以依法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

也就是說,有需要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等特殊情況時,也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等非招標方式。

所以,綜上所述,競爭性談判其實有六種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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