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欠稅4000多萬?2017年度的稅欠到現在?好難呀

根據巨潮資訊網2020年4月9日的消息,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簡稱“新大洲”),股票代碼:000571,發佈的《關於公司收到〈責成提供納稅擔保通知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口桂林洋經濟開發區稅務侷限期其提供48190749.21元提供納稅擔保,否則可能會對其採用納稅保全措施。據悉,該筆費用還不含滯納金,另外該公司還面臨著暫停上市的風險。

上市公司欠稅4000多萬?2017年度的稅欠到現在?好難呀


龍龍就上述公告分析下涉及的財稅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因此,新大洲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供相應的擔保,則新大洲的相關產出可能被拍賣變賣。而新大洲司擬用持有的子公司股權做質押擔保,需在2020 年 4 月 17 日前提供給稅務局。這件事的結果,一方面股權質押需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而臨時股東大會一般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這個似乎是來不及了,不過抓點緊,各方要沒意見,估計都不是事,過兩天應該就有公告會說已經通過了,後續就這個決議效力的爭議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另一方面,這個子公司的股權價值真的值48190749.21元嗎?稅務局能接受嗎?我個人認為這個就很難弄了,臨時在資產評估下嗎,來得及嗎?還是其他什麼方式呢?這個我個人感覺可以重點關注下,子公司股權質押的結果不出意外也會公告的。

題外思考:

1、稅務局是否可以就滯納金也要求擔保呢?

2、股東大會程序瑕疵會引起股東大會決議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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