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是否屬於遺產?如何分割?

案情簡介

徐某生前系退休教師,2004年,徐某與被告高某結婚,婚後無子且一直在高某處居住生活。原告徐某一、被告徐某二、徐某三、徐某四皆是徐某的女兒。2014年,徐某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原被告五人作為徐某的近親屬訴至法院,要求致害人張某、某財產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2015年,法院作出判決,原被告獲得賠償款數額22萬餘元。其後原被告因該賠償款分配事宜產生糾紛,原告於2016年12月16日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賠償款。

裁判結果:鄒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判決:被告高某與原告徐某一、被告徐某二、徐某三、徐某四的分配比例為3:1.75: 1.75: 1.75 :1.75。

法律釋明

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後由加害人給其近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那麼死亡賠償金是否屬於遺產的範圍?應如何分割?《繼承法》第3條明確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在受害人死亡時尚未由其所有,故從時間點上來看,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

《侵權責任法》第18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故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主體是死者近親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規定,近親屬的範圍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中子女包括養子女。由於侵權責任法中的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中包含了被扶養人生活費,故而分割時法院會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的親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養等因素。

本案中,涉案22萬元賠償款是侵權人給付死者家屬的補償費用,原告及四被告作為死者的近親屬,均屬賠償權利人。應根據原被告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原被告作為死者的配偶和子女,親疏關係層面彼此基本相當,但考慮到死者生前與被告高某長期共同生活,且高某年歲已大,雖有遺孀補助,但在生活來源層面仍較其繼子女等四人相對困難,故可適當照顧被告高某一方,酌定高某與徐某一、徐某二、徐某三、徐某四的分配比例為3:1.75: 1.75: 1.75 :1.75,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說法

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後才產生的,在公民死亡時並不現實存在,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填補的是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喪失,是對受害人家庭損失的彌補,對死者家庭利益的賠償,不應屬於死者的遺產範圍。

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家屬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一種財產性損害賠償,其賠償金權利人應為死者的近親屬,在死者近親屬之間應當根據其與死者關係的遠近、共同生活的親密程度、分配權利人的生活狀況等情況合理分配。

法條鏈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規定: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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