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徐某生前系退休教师,2004年,徐某与被告高某结婚,婚后无子且一直在高某处居住生活。原告徐某一、被告徐某二、徐某三、徐某四皆是徐某的女儿。2014年,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原被告五人作为徐某的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致害人张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15年,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获得赔偿款数额22万余元。其后原被告因该赔偿款分配事宜产生纠纷,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赔偿款。

裁判结果:邹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高某与原告徐某一、被告徐某二、徐某三、徐某四的分配比例为3:1.75: 1.75: 1.75 :1.75。

法律释明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那么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应如何分割?《继承法》第3条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在受害人死亡时尚未由其所有,故从时间点上来看,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侵权责任法》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是死者近亲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子女包括养子女。由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中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故而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养等因素。

本案中,涉案22万元赔偿款是侵权人给付死者家属的补偿费用,原告及四被告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均属赔偿权利人。应根据原被告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原被告作为死者的配偶和子女,亲疏关系层面彼此基本相当,但考虑到死者生前与被告高某长期共同生活,且高某年岁已大,虽有遗孀补助,但在生活来源层面仍较其继子女等四人相对困难,故可适当照顾被告高某一方,酌定高某与徐某一、徐某二、徐某三、徐某四的分配比例为3:1.75: 1.75: 1.75 :1.75,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其赔偿金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在死者近亲属之间应当根据其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合理分配。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规定: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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