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的第五個月被通知辭退,30天交接,補償金算0.5個月還是1個月?為什麼?

南風暖暖


首先,我們要明確,在勞動法領域,存在補償金和賠償金兩種概念。補償,是指依據《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理由(一般遇到的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因公司提出、雙方協商一致情況下,由公司向勞動者支付的,我們一般說的N;而賠償,是指公司無法定理由單方解除、或因公司違反法律規定而由勞動者單方解除,由公司向勞動者支付的, 是2N。

因為已經提前30天通知,所以你的問題不涉及代通知金,本文中不討論。

你的問題,需要區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否有合法依據。

第一,如果公司有符合第39條的合法依據,則沒有補償、賠償,即0.5個月都沒有。

第二,如果公司依據第40條解除,則補償N,加1或者提前一個月通知。

第三,如果公司不是依據第39、40條(條文附於文後)或其他依據,那麼:(1)如果公司和你達成了一致,一般會簽訂書面協議,公司可以只支付補償金N;(2)雙方沒達成一致,公司需支付賠償金2N。

關於N的計算方式,應計算到你在公司的最後一個工作日:如果你在公司的工作時間滿6個月的,按1個月;沒滿6個月的,按0.5個月。如果你的月工資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則按三倍計;未超過的,按實際計算。

很多勞動者都不瞭解2N的賠償機制,用人單位也一般只會按照N進行補償。所以,很多情況下,勞動者要拿到2N賠償,都需要走勞動仲裁,這也是需要斟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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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1、在2N賠償下,不存在代通知金。所以,你的情況,可以自己根據上面的規則算一下,是拿N+1個月工資划算,還是主張2N賠償更有利。

2、試用期期間,也要有合法依據,公司方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否則也要支付補償或賠償。

3、公司裁員因有特定條件、範圍、程序,不在本文討論中。

《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小九九的江湖


一、工作不滿6個月,經濟補償金只有半個月(月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平均工資3被計算)。

二、如果是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應支付賠償金1個月(2倍經濟補償金)。

三、單位支付賠償金後,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元山野菊


通知辭退

是 N + 1 不是 N

因為只工作了 5 個月不足 6 個月 所以賠償算 半個月工資

所以離職應該是 當月工資 + 1.5 個月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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