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快評丨對“偷井蓋”加重刑罰是一道法治“安全防護欄”

東方快評丨對“偷井蓋”加重刑罰是一道法治“安全防護欄”

  為了有效預防窨井“吃人、傷人”事件,依法懲治破壞和盜竊窨井蓋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辦理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提出12條具體措施。其中明確規定,對於當事人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後果而進行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者死亡的,要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另外,盜竊和破壞公共場所尤其是人流、車輛密集場所的窨井蓋,不能簡單地以盜竊罪或故意毀壞財務罪來認定,而應當適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新華社2020年4月22日)

  近年來,偷井蓋導致的“馬路噩夢”悲劇屢屢引發社會公眾的強烈關注。如2019年“三歲孩子溺亡下水道事件”、2013年“湖南女孩墜落無蓋下水道事件”等。少數不法之徒破壞和盜賣窨井蓋的行為不僅是造成市政公共財產損失,還關乎社會公眾腳底下的安全,造成嚴重的道路交通隱患,社會危害性極大。而且,由於偷盜活動是秘密進行往往很難被抓現行,導致違法成本低,因此頻繁爆發,成為車輛傾覆和人員傷亡的社會公害問題。

  一直以來,司法機關對於此類現象僅僅是依據盜竊公私財產、或者破壞交通設施的思路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刑罰力度過於寬鬆。實踐表明,一些不法分子明知破壞和盜竊行為會造成他人傷亡卻放任這種安全隱患結果的發生,明顯具有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主觀心態。還有的不法分子在人流密集或者交通繁忙區域、高速公路或者是對危險性較高的窨井盜賣井蓋,侵犯的不僅僅是公共財產所有權,還有社會公眾的人身交通安全。這些行為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哪怕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理應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鑑於這種情況,該項司法意見傳遞出對偷井蓋行為“依法從重懲治”的信號,從案件審理的角度明確了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可能性,充分發揮了司法裁判的引領和規範作用,受到了公眾和輿論的一致好評。

  不過,有媒體將“偷井蓋將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偷井蓋致人死亡可按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作為標題,似乎有所偏頗。實際上,偷井蓋行為千差萬別,並不能一刀切地判定為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如果是車流量和人流量稀少、或者地處偏僻的路段窨井,或者是危險性不高的窨井,破壞和盜竊行為不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安全,因此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是因為,故意犯罪的行為人應當對危害公共安全有預見和認知,並且對此持放任心態,而處於偏僻路段的當事人顯然不具有這種故意心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司法意見及時而必要,對於遏止公眾詬病的偷井蓋行為,維護人民群眾的出行安全,無疑是一扇法治“安全防護欄”。就像針對搶奪方向盤、高空拋物、利用疫情犯罪等行為進行執法升級一樣,這次司法機關又對偷井蓋問題上及時亮劍,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唯有對偷井蓋的不法之徒施以重罰,才能有效震懾那些只顧一己私利,罔顧他人安危、黑心盜賣井蓋的罪惡之手,進而引導和提高全民守法意識,發揮良好的法治宣教與社會治理作用。(作者系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 以上只是作者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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