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虧損一文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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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一般企業,來源:廈門稅務


A公司主營建築服務,2014-2018年發生虧損尚未彌補完畢,2019年度實現盈利,《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局部)的填報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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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只需要按照虧損發生的自然年度順序進行虧損彌補即可。由於A公司為一般企業,最長的彌補虧損年限為5年,因此2014年尚未彌補完的2萬元就不能再結轉到以後年度進行彌補了,而2015年及後續年度未彌補完的虧損,仍繼續結轉以後年度。


需要注意的是,上表中塗黃色的第11行第9列是本列以上各行的合計數,表示用本年所得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總額。


例2:高新技術企業


B公司主營軟件開發服務,2019年被認定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2014-2018發生虧損尚未彌補完畢,2019年度實現盈利,《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局部)的填報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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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彌補虧損的順序仍然按照虧損發生的自然年度順序,但與案例1一般企業的結轉虧損不同的是,由於B公司在2019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那麼2019年之前的5個年度的尚未彌補,最長的彌補虧年限就由5年延長到10年,因此2014年尚未彌補完的2萬元就也可以結轉以後年度。


例3:高新技術企業,來源:上海稅務


某公司2013年度成立,2018年8月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假設2013年度虧損400萬元,2014年度虧損100萬元,2015年度虧損100萬元,2016年度所得為0,2017年度所得150萬元,2018年度所得100萬元,2019年度所得200萬元。該公司2019年度彙算清繳時應如何計算和填報虧損彌補事項?

解析:

1.確定可彌補虧損年度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相關規定,2013年度的虧損現可彌補年度為2014年至2023年,2014年度的虧損現可彌補年度為2014年至2024年,2015年度的虧損現可彌補年度為2016年至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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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表)211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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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寫《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表)

列2“當年境內所得額”:虧損以“-”號填列

列6“彌補虧損企業類型”:100(一般企業)、200(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300(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列8“當年待彌補的虧損額”:填報在用本年度(申報所屬年度)所得額彌補虧損前,當年度尚未被彌補的虧損額。

本案例中,

第5行次=-400萬(2013年度虧損)+150萬(2017年度彌補虧損)+100萬(2018年度彌補虧損)=-150萬

第6行次=-100萬(2014年度虧損)

第7行次=-100萬(2015年度虧損)

列9“使用境內所得彌補”:因第2列第11行次本年度(申報所屬期年度)的“當年境內所得額”=200萬元>0,該列填報各年度被本年度境內所得依次彌補的虧損額,以正數表示;第11行次填報該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計金額。

本案例中,

第5行次=列8絕對值=150萬元

第6行次=列2第11行次200萬元-第5行次150萬元=50萬元

第11行次=第5行次150萬元+第6行次50萬元=200萬元

列11“當年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第2至第10行次=第8列的絕對值-第9列-第10列,第11行次=第8列的絕對值,第12行次=第1行次至第11行次的合計金額。

本案例中,

第5行次=第8列的絕對值150萬元-第9列150萬元-第10列0萬元=0萬元

第6行次=第8列的絕對值100萬元-第9列50萬元-第10列0萬元=50萬元

第7行次=第8列的絕對值100萬元-第9列0萬元-第10列0萬元=100萬元

第12行次=第1行次至第11行次的合計金額=0+0+0+0+0+50+100+0+0+0+0=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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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由科技型中小企業轉為一般企業,來源:廈門稅務


C公司主營電子元器件製造,2018年被認定為科技型中小企業,但2019年由於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條件而轉為一般企業,2013-2018發生虧損尚未彌補完畢,2019年度實現盈利,《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局部)的填報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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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例4的背景下,彌補虧損的順序就不再是按照虧損發生的自然年度順序,而是按照虧損結轉的到期年限順序,先到期的先彌補,同時到期的,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


具體來說,由於C公司2018年被認定為科技型中小企業,那麼C公司2013年-2017年度的虧損的彌補虧損年限為10年,即虧損結轉年限在2023年-2027年間到期。但由於C公司2019年轉為一般企業,企業2018年發生的虧損就只能結轉以後5個年度,即虧損結轉年限在2023年到期,下表具體展示了C公司各年度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到期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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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上表的展示,相信大家已經一目瞭然了~

2013年的虧損和2018年的虧損先到期,且同時到期,但2013年的虧損先發生,因此C公司彌補虧損的順序就變成了2013、2018、2014、2015……2017。此後每一年,如果彌補虧損企業類型發生了變化,申報系統將自動重新計算彌補虧損年限的到期時間,然後根據新的到期時間,自動分配各年度的彌補虧損額。


例5:政策性搬遷,來源:廈門稅務

D公司位於某市地鐵規劃沿線,2017年10月開始進行政策性搬遷,2019年5月完成搬遷並恢復生產經營,2018年度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2019年度《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局部)的填報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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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是否有注意到,本年度的前一年度竟然是“2017”呢?這是因為D公司在2018年年度申報表的基礎信息表勾選了“216發生政策性搬遷且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年度”,所以在2019度申報時,申報系統就將2018年從虧損彌補結轉年限中扣除了。

例6:吸收合併,來源:廈門稅務

A企業2019年吸收合併B企業,A企業2018、2019年均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B企業2018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A企業2013年虧損300萬,2014年虧損200萬,2015年虧損100萬,2016年-2018年所得為0,2019年所得350萬,境外30萬。B企業2013-2016年各虧損100萬,2017年、2018年所得為0,2019年合併前虧損50萬。

填報分析:A企業非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彌補年限為5年,即2019年申報時,可以彌補2014、2015這兩個年度產生的虧損;B企業2018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因此,2013-2016年產生的虧損可以在10年內進行彌補;A企業吸收合併B企業後,B企業的虧損彌補由合併後的A企業繼續按規定彌補。根據申報表填報說明中,“先到期虧損先彌補,同時到期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的原則,2019年度申報時,應先彌補A企業2014、2015年度 200萬元和100萬元的虧損(A企業2013年的虧損2019年已超過法定彌補年限),然後剩餘的50萬和境外所得30萬彌補B企業合併帶來的2013年度的虧損,不足部分20萬元結轉以後年度繼續彌補。

具體填報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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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7:特殊性企業合併轉入虧損,來源:廈門稅務


E公司2019年3月完成對F公司(2018年認定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吸收合併,2013-2015年F公司每年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經過限額計算後,可由E公司繼續彌補的虧損均為-10000元,2019年度《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局部)的填報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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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為什麼E公司是一般企業,為什麼2013年轉入的虧損還能夠在本年進行彌補呢?

答:那是因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第三條的規定,雖然E公司是一般企業,但由於F公司是高新技術企業,其2013-2017年的虧損可以結轉10年,因此虧損轉入E公司後,結轉年限仍然可以按照10年計算,2014、2015年轉入的虧損同理。另外,如果E公司本身就是高新技術企業,那麼無論合併、分立的企業轉入的虧損的彌補年限是5年還是10年,都可以按照10年進行結轉。


問:為什麼E公司2014年的待彌補虧損有40000元,但是隻彌補了其中的30000元呢?為什麼2018年的虧損先於2014年的虧損進行彌補了呢?

答:這仍然是彌補虧損順序的問題,與案例2-2的分析相同,按照虧損結轉的到期年限順序,先到期的先彌補,同時到期的,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

E公司2014年待彌補的40000元虧損中,其中30000元為自身經營虧損,彌補虧損結轉到期時間為2019年,另外的10000元虧損是合併F公司轉入的,結轉年限到期時間為2024年,2015年的待彌補虧損同理。再看2018年的虧損,由於只能結轉5年,於2023年到期,所以2018年的待彌補虧損就要先行進行彌補啦。

提醒:如果納稅人發生特殊性合併、分立業務,除需正確填寫基礎信息表“212-重組事項稅務處理方式”、“213重組交易類型”、“214重組當事方類型”的內容哦,還需勾選填報《A105100 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並在年度申報時填報相關的附列資料。


例8:境外所得彌補境內虧損,來源:廈門稅務


G公司2019年實現所得180000元,其中包括香港的分支機構實現所得80000元,2019年度《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局部)的填報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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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例所示,2015的虧損在用境內的所得彌補其中的50000元后,還有70000元使用的就是另外所得進行彌補的喲~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要使用境外所得彌補境內虧損,除在A106000表填報外,還需要將實際抵減境內虧損的金額填入《A108000 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合計行的第六列哦~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彙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本文來源:晶晶亮的稅月、浙江稅務、廈門稅務、上海稅務,小穎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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