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用地预选阶段“多评合一”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开展,降低用地单位制度性成本,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实现“一个项目、一次告知、同步编制、集中评审、多评合一”的工作目标。经2020年第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编制报告(方案)

依据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阶段,建设项目区分不同类型,依规按需开展以下类别报告(方案)编制:

(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编制《用地预审技术审查报告》。

(二)审批(核准)的划拨用地建设项目,编制《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三)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列表的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及其他特殊项目,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及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省批深度贫困县项目无需编制)。

(四)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编制《用地踏勘论证报告》。

(五)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六)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技术报告》。

二、推进多报告(方案)合一

本《通知》适用于省级及以上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合一,有序推进《用地预审技术审查报告》和《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合一,逐步推进《用地踏勘论证报告》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技术报告》合一,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尽可能实现多报告(方案)合一。对多个编制单位编制的多个报告需要合并一个报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商编制单位确定具体负责汇总的编制单位,其他编制单位对各自编制内容负责。各市(州)要结合实际,同步推进“多评合一”工作。

三、明确审查职责

实地踏勘委托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踏勘论证报告》,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查;除报自然资源部办理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外,《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技术报告》均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单独编制的《用地预审技术审查报告》不安排专家评审。

四、规范工作流程

(一)建设项目编制《用地预审技术审查和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或《用地预审技术审查报告》时,编制单位应同步提出建设项目需补充编制其他报告(方案)的意见,提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将编制意见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国土空间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处会商后,将确须补充编制的报告(方案)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同时委托补充编制报告(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同步完成。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各类报告(方案)全部编制完成并具备审查条件后,由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组织集中评审。

(四)报告(方案)只涉及一个处(局)职责的,由该处(局)组织评审。涉及多个处(局)职责的,由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相关处(局)邀请相应专家,并按职责分别主持本处(局)负责的报告(方案)论证审查工作。各处(局)要加强沟通衔接,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共同做好集中评审工作。

(五)每个报告(方案)评审时,专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科学、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由报告(方案)编制单位按照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出具修改说明,连同文本送专家复审。经复审通过的,由专家组长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字,一式两份,分别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报告编制单位留存。

五、加强报告(方案)编制质量管理

各类报告(方案)编制单位要加强政策法规、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学习,实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编制质量管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编制工作,确保文本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及时完善,防止报告(方案)中同类问题反复出现,提升编制单位服务质量和效率。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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