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成语现代解读)为何法律界对“大义灭亲”争论如此激烈?

每天一条成语,用古典思维读懂现代社会。今天我们来说一说“大义灭亲”这个成语,这个成语最早出现在《左传·隐公四年》:卫国的大臣石碏的儿子石厚跟着卫庄公那个不争气的儿子州吁为非作歹,民怨载道,最后石碏为国家杀了自己的亲儿子。

大义灭亲与不徇私情,维护正义成为了近义词。

(古代成语现代解读)为何法律界对“大义灭亲”争论如此激烈?

《秦律》中第一次将“大义灭亲”写入法律,具体为“夫妻相告”条文,明确了亲属之间检举揭发的义务。

但是历史总是喜欢折过来走。

由于孔子在《论语·子路》中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就是当亲属尤其是直系亲属有罪时,应当互相隐瞒,不可告发,不可作证。于是“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就成了自古讨论热烈的法律悖则之一。

那么亲属有罪到底该不该告发呢?我们先来看看历代的法律条款:

1、汉宣帝时,“亲亲相隐”被正式写入汉律,“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首次提出将“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础由伦理道德上升到“天性”,也把父子之间、夫妻之间的隐匿正当化法制化。

2、晋朝晋元帝时,大臣卫展上书,反对“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元帝采纳了他的意见,并把相关的条款写入了《晋书·刑法志》

3、南朝梁武帝时,任提女犯诱口罪,其子景慈出庭作证。结果,景慈以“陷亲极刑,伤和损俗”被流放(《隋书·刑法志》)。

4、唐代提出了“同居相为隐”,互相隐匿的范围从五服扩大到了奴婢、部曲,但同时也规定,有两项罪责是不能相隐匿的,那就是某逆大罪和亲属间互相侵害。

5、再往后《宋刑统》、《大明律》中都延续了“亲亲相隐”的原则。

6、民国时期第一次有了刑事诉讼制度,将相隐的反围进一步扩大,到了五等至亲以内的“血亲”和三等以内的“姻亲”。

7、新中国成立之后,抛弃了“亲亲相隐”原则,取而代之“以事实为依据”。

8、2011年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她的第二次大修,讨论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

2011年8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在北京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增条款:“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大家是否还记得满文军妻子一案: 2009年8月3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满文军的妻子李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法庭上,李俐一开始时不承认吸食过K粉,检方当时宣读了“未到庭的证人”满文军的证言,其明确指认:聚会是妻子组织的,他到场后,亲眼看到妻子和其他两个人一起在吸食K粉。

一时之间,满文军“大义灭妻”的标题贴满了全国各大报纸。但是也有法律人士指出,满文军的做法给当事人双方都造成了极大的人伦悖论困扰。

也正是这种困扰,让这个修正案的审议和讨论到目前都没有停止过。

但是目前我国的讨论已经从究竟该不该大义灭亲,该不该亲亲相隐?变成了该不该给近亲属拒绝作证的权利。

这是一大进步,也是不相同的,因为亲亲相隐原则,是古代“纲常伦理”的产物,是统治者维护统治权威的手段,如果现代法律规定必须亲亲相隐,那么是对包庇罪的纵容和背书,这是有违公平正义原则的。

但是如果像《秦律》那样规定必须大义灭亲否则连坐,那么社会赖以日常运行的人伦体系就会崩塌。法律与亲情伦理与社会责任之间的选择,必须考虑社会效果。

而目前,给与亲属“拒绝作证”的权利,其实是把“必须大义灭亲或者必须亲亲相隐”的传统悖论去绝对化。

最后说一句,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都是极端情况下的最痛心的抉择,犯罪者带给亲友的痛苦,是最大的痛苦,亲人两行泪是世上最苦涩的泪水。


分享到:


相關文章: